各局属单位党委、局直属机关党委、局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对原印发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已经十一月十六日局党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办事行为,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局属单位建设和地调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调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纪律,有效控制易发腐败关键点,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局属单位和局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严格管理;
(二)自律与约束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组(党委、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六条 认真遵守党政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局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七条 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岗位工作和公务活动中,依照法律和规章办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办事规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工作程序干预项目的立项、分配、招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朋友承揽项目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二)项目管理人员不准违背工作程序,擅自承诺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关于更改计划和预算等要求;不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项目承担单位或下属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准在项目承担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担地质大调查项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不准超权限或超范围支出项目经费。局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地质大调查项目和参加业务活动,要按局机关项目和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履行程序,不准违规发放和领取评审费、咨询费及其它名义的劳务费。
(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等政策法规和局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收取回扣、谋取私利。
(五)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经集体决定,不得自行担任地质大调查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属企业及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不准在项目和企业中领取额外报酬。转制的科技开发单位领导在下属企业中兼职的,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自觉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一)在选拔任用、聘用或招聘干部等工作中,不得降低用人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依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二)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和徇私舞弊,不准要求或指使提拔、聘用或录用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干部考察、研究中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三)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实行交流和轮岗制度;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并服从组织做出的决定。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公物保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不准编制虚假预算,不准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不准开假发票、虚开发票,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或巧立名目变相私分公款,不准用公款为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不准弄虚作假报销费用,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开公车;不准在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占用公物不还。
(三)不准巧立名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或劳务费。
(四)领导干部不准指使或授意财务人员设立账外账、造假账,不准设置障碍阻碍审计或财务检查。
(五)财务人员不准伪造、变造或灭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不准利用虚假资料偷税漏税;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准在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准利用会议或业务活动发放纪念品,不准在下基层工作时接受超标准接待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提供接待服务。
第十二条 副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遇有报告事项,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附表1),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
(一)局人事教育部受理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局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年度考核前将本年度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组(党委、总支)和纪检组(纪委)。
第十三条 局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期申报个人收入(附表2)。收入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同时向局人事教育部申报。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内容和责任分工,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年初由局领导与局属单位、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局党组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布置、责任分工、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局属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机关部室主任负责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室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党委、总支)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有效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同行政、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二)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方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重抓好法纪和正反面典型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健全地调科研项目、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干部选拔、财务管理以及所属经济实体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易发腐败关键点的有效防控。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到实处。
(一)在京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和指导、纪检组(监察审计室)配合;局属单位和局机关查办党纪政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纪检组和局属单位纪委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二)局机关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开展业务活动等)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减轻基层负担,由局各部室负责。
(三)严格出国审批,不准利用参加培训、开会的机会擅自出国(境)旅游并用公款报销的工作,由局科技外事部负责、局属单位配合。
(四)落实地质调查项目管理与规定,规范业务管理活动行为与程序,由局总工程师室、财务部和各部室负责。
(五)严格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由局财务部、办公室负责,有关部室配合。
(六)落实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抵制商业贿赂,由局装备部、财务部、办公室负责。
(七)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纠正干部选拔任用不正之风,由局人事教育部负责。
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发挥监督效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地调科研和基建采购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任免等事项,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领导班子要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发生违纪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为“一般”及以下档次的单位,党委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三)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组(党委、总支)讨论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纪委应提供书面廉政审查意见。
(四)拓宽党内民主和监督的渠道,采用有效形式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保障党员权利,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歪曲事实,恶意诬告陷害同志的,经查实后,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要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内部层级约束机制。
(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部门应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和办事程序。
(二)上级管理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审阅或听取下级的工作情况报告和汇报、下基层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单位或部门落实规章制度、实行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下级对上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行政、党务、经济和技术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平级部门之间在工作联系中也要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各部门内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级落实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
(一)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研究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问题,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二)加大事务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事务公开制度,实行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通报、领导接待日制度。
(三)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重要的信访件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组织研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有效的监督,积极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是大调查项目实施、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落实等情况。
(二)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及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的重点是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源头预防,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一)工作谈话。上级纪检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情况沟通、交换意见和问题研究。局纪检组每年安排的工作谈话不少于局属单位总数的50%。
(二)提醒谈话。对外出执行任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等人员,主管领导应提出注意事项;对干部职务变动、新干部调入、重大节假日等情况,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廉政教育。
(三)诫勉谈话和函询。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四)任职谈话。纪检部门对新提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开展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
(一)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二)经济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经济、技术、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部署的专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落实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协调,发挥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检查结束后提交检查报告,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局属单位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针对生产经营的效益和质量,从检查内部管理入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责任,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以下简称局考核领导小组),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十六条 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任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效果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报告报局党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部室参照本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为本规定第二、三、四章有关条款的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要包括以上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采用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年底考核前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进行自查总结,准备述廉报告。
(二)述职述廉。年终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局属单位参会人员应为中层以上干部、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局机关部室为全体人员参加。
(三)考核组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时进行。配合年度考核工作,适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成绩由民主测评分、考核组考核分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分三部分组成。
(一)民主测评分是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干部职工打分的平均分(附表3、4);考核组考核分是通过听汇报、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给出的分;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分是根据平时了解及检查情况给出的分。
(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打分。最终考核成绩以民主测评分、考核组考核分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分为基数,按照5∶3∶2的权重进行计算得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最终考核成绩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分别提出建议档次。
(三)存在以下问题的领导班子考核成绩为差:有案不报、不查,违纪不纠;有小金库或账外账;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主要领导受到责任追究的。
存在以下问题的领导干部考核成绩为差:本人有不廉洁行为被查实的;分管工作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确定。考核成绩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反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反馈,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成效显著的领导班子、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考核成绩一般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对执行责任制不尽职尽责考核成绩一般的,不能提拔使用。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档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长期失察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对领导干部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情形之一的,经组织部门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其他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时向局报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经验做法、问题研究和情况分析等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第三十六条 信访受理、案件检查情况实行半年报、年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统计表,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情况随时报送。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15日印发的中地调党发〔2003〕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x
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docx
中国地质调查局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docx
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