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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16日,中国地质学会水文地质专业委员会、地热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暨地下水资源与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由中国地质学会水文地质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水环所张兆吉副所长主持。

    会议指出,地下水资源是赋存于地下的宝贵自然资源,又是生态环境体系中的关键因素。近20年来,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空间分布以及地下水系统的水文地质参数都发生了变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之一。地热能作为可再生的战略性接替能源,在未来能源结构调整、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地热能在我国偏远地区地热发电、缓解北方雾霾、实现南方冬季供暖、促进东部发达地区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贫困地区温泉经济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会议建议,在“向地球深部进军”的背景下,水文地质工作者和地热工作者应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深部含水层探测和地热能资源利用作为主攻方向,加强科技创新,努力在较短时间内使深部含水层探测、地热资源利用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会议指出,“十三五”期间,将重点开展万米以浅地热资源探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继续扩大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范围;对京津冀地区的中低温地热资源、川藏青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的高温地热资源进行勘查;开展重点地区干热岩调查;推动东南沿海、京津冀、西南经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标准,规范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力争大幅提升我国地热资源开发规模和水平。

    会议交流总结了近年来地下水资源、地热资源调查研究及开发利用的成果和经验,50位专家围绕地下水资源与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了专题报告。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浙江省地质勘查局、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学会水文地质委员会地热地质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相关领导出席会议,来自全国60家单位的近300名代表参加会议。

     

     

    中国地质学会水文地质地热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召开

    2015年11月26日,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在长沙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和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主办,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和湖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402队承办。

    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科学院汪集旸院士,中国工程院卢耀如院士,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主任、水环所石建省所长,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吴爱民处长,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金勇章副厅长,湖南省地质学会常务副理事长赵亚辉,以及来自全国65家单位256位代表出席开幕式。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水环所所长助理、科技外事处处长王贵玲主持开幕式。

    石建省代表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对出席此次年会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强调,当前我国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迫切需要在绿色、可再生、清洁能源领域,大力推进相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地热资源(包括浅层地温能、水热型地热、干热岩)是可再生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热资源利用是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地热资源分布普遍、利用简便、可再生、清洁、绿色等禀赋和功能,可以显著改善能源结构,在缓解北方地区雾霾危害,提供南方冬季供暖稳定能源,解决高原边远地区用电短缺问题,促进东部发达地区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石建省希望进一步提高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精度,为地热开发利用提供更加准确的资源评价,依靠科技创新支撑我国地热能源发展新道路,并预祝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圆满成功。

    吴爱民在讲话时指出,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加剧,常规能源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央提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五项措施。在此形势下,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了新一轮全国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先后完成31个省会级城市和主要地级城市的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全国地热资源现状调查与区划,以及典型地区高温地热资源调查和干热岩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取得一系列丰富成果。本次会议,既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能源安全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我国地热清洁新能源规模利用,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希望通过此次年会的交流研讨,分享经验,聚焦问题,改进方法,探索创新,促进我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地热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此次年会主题是“开发地热新领域 谱写能源新篇章”,在为期两天的时间内,与会专家和代表将围绕“干热岩地质勘查、人工储层建造技术、水热型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浅层地温能调查与利用、全国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利用”五大主题,共同探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促进地热资源科学高效利用,更好的推进地热学科的发展。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中国地质学会地热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在长沙开幕

    泰晤士河是英国伦敦的母亲河,但在19世纪中期以后,河流污染严重,生态环境不断退化。从19世纪中期至今,英国政府与社会对其开展了长期治理。在治理过程中,以英国环境研究理事会及英国地质调查局为代表的地球科学研究机构做出了卓越贡献,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和地球科学认识。泰晤士河的治理,形成了在法律、机构、资金、产业、科研、技术等多方面的经验,可为我国江河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供借鉴。

    工业革命以来的严重污染

    泰晤士河全长约346千米,为英格兰最长河流,全英国第二长河,也是全世界水面交通最繁忙的都市河流和伦敦地标之一。泰晤士河流域面积13100平方千米,占英国国土面积的5.4%;形成了许多城市,除去伦敦之外,还有牛津、雷丁和温莎等,是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占全国的1/5。泰晤士河是伦敦的主要水源,占总供水的2/3。直到18世纪,泰晤士河水产丰富、野禽成群、风景如画,是著名的鲑鱼产地。

    泰晤士河整个流域的大规模污染主要由工业化引起的人类活动增加所致,且随着社会发展,污染的类型和分布不断变化。

    英国地质调查局的泰晤士河流域三维综合建模

    1780年代,抽水马桶开始流行可看作是污染的开始。因为泰晤士河是伦敦居民的主要水源,污染使伦敦市霍乱相继爆发,导致1832年死亡5275人,1849年死亡18036人,1854年死亡11661人。

    1878年9月3日,“爱丽丝公主号”沉船事件发生。船上800名乘员中有 650人溺毙,这一事件让英国社会高度关注排污口以下河段的污染问题。

    战后即上世纪50年代,合成洗涤剂的广泛使用导致附着在水体表面的污染物难以被降解,河水溶解氧(DO)几乎为零,形成严重污染,几乎没有鱼类能生存。甚至发生了停靠在泰晤士河码头船体的镀层被污水腐蚀而变黑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泰晤士河污染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迫使英国政府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治污历程。

    实施全流域治理修复

    泰晤士河流域的治理修复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转移污染、流域修复和监测巩固。

    1. 转移污染——隔离排污,终端处理

    18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都市排污法》,测量、设计并改进了伦敦下水排污系统。建立起“隔离式”排污系统方案。方案从1834年就已提出,但政府部门间的博弈和讨论不断,一直无法实施。

    直到1858年夏,泰晤士河“恶臭”大规模爆发,迫使在河边工作的英国议会和政府迅速行动,通过一项法案以“改进下水排污系统,尽最大限度防止污水直排泰晤士河”。从1858年到1885年,伦敦泰晤士河相继建成隔离排污系统,加上排污口污水处理,基本奠定了英国泰晤士河水污染治理的“隔离排污、终端处理”的百年规划理念,影响直至今天。

    2. 流域修复——统一管理,系统治理

    1955年至1975年,泰晤士河开始了第二阶段的治理,主要是将治理的范围扩展到了全流域,并采取了系统方法进行修复。这一时期,英国水资源经历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统一管理的历史演变。

    从1960年代起,英国对河段实施统一管理,把泰晤士河划分成10个区域,合并了200多个管水单位,建成一个新的水务管理局——泰晤士河水务管理局,实现了全流域统一管理的可能。

    这次治理秉承全流域治理的理念。大伦敦地区的180个污水处理厂缩减合并为十几个较大的污水处理厂,各类下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并采取了对河流充氧的措施来提高河流的溶解氧。 目前,泰晤士河全流域建设污水处理能力几乎与给水量相等。沿岸的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才能排放,污水处理费计入居民的自来水费。

    到上世纪80年代,河流水质已恢复到17世纪的原貌,达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标准。鱼类绝迹百年后,多种鱼重返泰晤士河。

    3. 监测巩固——全域监测,科技助力

    1975年后,泰晤士河的治理进入了巩固阶段,水资源全流域管理的方法不仅解决了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难题,而且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在此阶段,英国政府一方面不断投资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如对污水的处理已采用超声波监测控制、污泥密度和包膜电极监测溶解氧等新技术,此外遥测技术也得到使用。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工业污水的排放,对沿河两岸的工矿企业严加监督,规定除了经过净化处理的水以外,将任何东西排进泰晤士河都是非法的。此外政府利用科研机构开展了全流域多要素的水质监测,并实施了生态净化。

    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也是治污的有力措施。近年来,随着英国产业的升级改造和大伦敦区的经济模式转换,重污染工业企业相继关闭,代之以各类文化和服务机构,大大缓解了泰晤士河的污染压力。今天泰晤士河已经重现昔日的碧水蓝天。

    针对一直以来下水道雨污不分流导致的问题,英国政府宣布将耗资20亿英镑,于2020年前在伦敦地下80米处修建一条长达32千米的排污水道,进一步改善污染物在河道外的输送条件。

    环境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

    英国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下属的各科研机构,如英国地质调查局(BGS)和生态水文中心(CEH)与全国环境保护机构合作,在泰晤士河流域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有力地支撑了系统治理和生态恢复。

    1. 调查监测——提供治理所需的地球科学基础数据

    BGS在泰晤士河口开展钻探,测量汞异常,以确定污染程度和深度,并对防洪和排污进行河道调查,内容包括人居环境调查、河道周围地形图测制、水文调查、水位和河道容量调查等。

    BGS通过河流栖息地调查,形成了流域基底数据,包括地质、地形、水质、水流量等;通过水生微生物分析,揭示季节、年份变化。同时,为了保障城市建设需要,BGS还开展了多个图幅的 1∶2.5万砂石资源调查。

    NERC和环保机构合作开展了水源地监测,在饮用水水源区、重要物种区、娱乐水域、营养敏感区、保护区内布置了上千个监测点,从源头和末端进行水质监测。

    2. 研究评价——深入研究地上地下水相互作用和污染物的运移机理

    BGS研究了地下水-地表水相互作用,通过地下水体、基本流量、硝酸盐、过渡区域、观测站数据、洪泛区、水质、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分析,揭示泰晤士河流域的地下水体化学状况、灰岩含水层水质量等。

    CEH在上游对影响水资源的土地利用、气候因素、人为磷输入源进行研究,并通过历史水位和全球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模拟,积极评估防洪设施的防洪水平,为达千年一遇水平,确定需加固的区段。

    3. 模拟预测——以三维地质建模和时序分析支持水管理的科学决策

    BGS建立了伦敦地区和泰晤士河流域三维地质模型,包含基本构造、地层、城市地下空间、地质灾害、土地利用、含水层特性数据、水位数据、钻孔地球物理数据、海岸和海洋等数据,从而构建跨学科、多要素、面向决策的整合科学研究基础。

    BGS使用过去120年的降雨、径流、蒸散等数据进行水流模拟,形成基于时间序列分析的预测成果。

    CEH通过藻类和磷集成模拟的流域研究,对一系列缓解和适应战略的成本效益进行了评估,认为最有效的策略是将化肥用量减少20%,同时对废水进行高标准处理。其结果可使水质接近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指标。

    CEH通过区域气候模式获得的降雨量和潜在蒸发量,模拟了泰晤士河流域未来流量的变化。

    4. 支持修复——机构主动作为,助力保护修复

    NERC的各科研机构主动参与并实施伦敦各河流行动计划(2009),恢复和改善伦敦的各条河流,改善洪水管理;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支持可持续发展;帮助城市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为伦敦人提供更好的生活。

    我国可以从中借鉴什么

    1. 建立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实施统一管理

    1960年成立的泰晤士河水务局,被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力后,治理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大胆的体制改革被欧洲称为“水工业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革命”。从泰晤士河流域的治理经验来看,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综合决策和协调手段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整治流域水污染的基本条件。

    我国当前应改变流域用水、管水、治水等工作的分散局面,解决无权过问行政及经济方面受到制约的局面,可成立治理专门委员会,对流域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和标准,并建立相关治理项目。

    2. 加快完善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泰晤士河的治理历程来看,逐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内容涉及水资源保护、污染源管理和控制、水环境管理、水质监控等方面。其中,《污染控制法》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污染城市河流及其他水环境的行为,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我国可在目前水资源保护标准上,充分考虑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三者的历史依存关系,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管理监督职能应完全分开的原则,适时出台一些法律。

    3. 重视科技创新,以地球系统科学引领规划治理

    在泰晤士河治理过程中,科学技术的支持作用非常突出,特别是泰晤士河的第二次治理是在有关科学研究的前提下实施的。科学研究帮助水务局制定了科学合理、符合生态原理的治理目标,根据水环境容量分配排放指标,并及时跟踪监测水质变化。在此过程中,英国环境研究理事会和英国地质调查局发挥了专业优势,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地球科学数据和知识。

    我国在水污染治理中既要持之以恒,同时也需要科学的研究与规划。尤其是要发挥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地球系统科学优势,持续不断地提供调查、监测数据,深入研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适时提供关于流域的研究评价成果,为治理和修复提供地球系统科学解决方案。

    4.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开辟多种融资模式

    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泰晤士河采取了多种融资方式,这些融资方式成功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市场化运作。如泰晤士河水管理局通过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并发展沿河旅游娱乐业,仅1987年~1988年,其总收入就达6亿英镑,这不仅满足了水环境治理的需要,还向政府上交盈利2亿英镑。我国可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的积极性,为私营部门进入污染治理领域创造制度与政策环境,从而造就多元化融资模式。

    5. 加快促进沿岸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泰晤士河在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强迫关闭沿岸企业与工厂,而是提高了排污相关指标。全面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加快促进沿岸产业结构的转变。因此,我国可探索构建政府部门与流域企业的和谐关系,引导、鼓励其实现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并在治理中加强政府管理。

    6. 掌握先进的污染处理技术和生态防治措施

    泰晤士河在治理过程中结合了工程治理措施与生态防治措施,采用了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以及如芦苇床处理系统为代表的湿地污水处理工艺,以实现人工净化加自然净化的效果。我国也应该应用这些污水处理技术,引进或探索适合于我国气候条件的生态净化措施,寻找可检测污染物水平的化学、生物指标。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地球科学机构在泰晤士河流域治理中的支撑作用

    图为青海省青南地区实施生态恢复治理后的矿山。资料照片

    图为青海省大柴旦镇青山地区金矿普查项目组野外驻地。徐修红 摄

     

    巍巍昆仑、绵绵祁连,唐蕃古道、三江之源。位于祖国大西北的青海,不仅有昆仑、祁连、唐古拉等著名山川,还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既是生态大省,也是资源大省。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青海省调研时指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  
      “南昆仑,北祁连,山下瀚海八百里,八百里瀚海无人烟。”壮美的诗句描绘了青海的艰苦与荒凉,地质工作者却在这里建立了不朽功勋。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绿色开发、绿色服务,向“绿色”要财富、向“生态”要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绿色转型之路。  
      绿色勘查:“四管齐下”优化地勘布局  
      在已探明矿藏保有储量中,青海有10个矿种居全国第一,有58个矿种进入全国前十,有26个矿种排在全国前三。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负责人介绍,青海省近年来不断创新地勘工作新思路、新布局,早在2013年,就提出了“绿色勘查”理念,与中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绿色”不谋而合。2016年,他们专门开展“绿色勘查开发年”活动,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绿色勘查示范研究工作。  
      所谓“绿色勘查”,主要体现在“四管齐下”。  
      首先,优化地勘工作部署。以“生态保护第一”为原则,青海调整了“十二五”矿产资源规划,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划为禁止勘查开发区,不再设立新的地勘项目和矿业权。  
      据介绍,青海全面清理、调整、避让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勘查区,将整装勘查区由16个调整为11个,重点矿产勘查区由原来的33个调整为21个。对三江源地区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地勘项目,青海省撤销中央财政、省地勘基金项目69项,72个矿业权全部停止工作。一是在地勘工作布局上,青海将地勘重点从原来的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地区转移到柴达木盆地及其周缘的柴北缘、东昆仑、阿尔金等地区。二是在地勘工作部署上,明确海西地区以矿产勘查开发为主,青南、海北及西宁、海东地区以基础性、公益性和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为主,并开展以国家资源储备为目的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三是在勘查矿种上,重点以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市场紧缺、找矿潜力大的矿种为主,瞄准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贵金属、钾盐、铀矿、三稀矿产等为主攻矿种,兼顾新能源矿产、新兴材料矿产、矿泉水等资源。  
      其次,推进绿色勘查示范研究。青海厅会同各地勘单位多次专项研究安排绿色勘查示范工作,2016年确定10个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并从中选定了7个项目专题研究并安排绿色勘查示范专项费用1000万元。10个示范项目实施后,青海当年的槽探工作量比计划减少1.6万立方米,机械岩芯钻探比计划减少1605米,浅钻则增加了4265米。  
      再其次,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青海修编完成了《青海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修改完善了《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均增加了绿色勘查专章。对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探矿权管理合同,青海专门增加绿色勘查的要求并于今年4月起实施。在《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中,他们首次将地勘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设计编审至野外工作验收考核。目前,《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将为下一步全省地勘项目绿色勘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方法。青海地质工作者探索总结出一系列绿色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比如:探索尽量不施工探槽、不修路、不修机台,以浅钻代替槽探工程、以便携式钻机代替传统钻机以及一机多孔、环保型泥浆循环使用并回收、槽探恢复填埋复绿等。  
      绿色开发:规划引领建设绿色矿山  
      既要保护,又要开发;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业仍然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动力,矿产资源采选业及其后续加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生产总值达70%以上。如何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是青海的一道“必答题”。  
      青海厅规划科技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加强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引领作用。  
      据介绍,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青海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青海省要求,新建矿山原则上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在产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规范管理,加快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升级。青海还提出建设格尔木市、都兰县和大柴旦区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争取到“十三五”末使示范区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为确保“十三五”末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青海厅积极督促各市(州)、县尽快开展市(州)、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青海厅及时研究起草了《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建联创,并将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细化了扶持政策。目前,该方案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已形成正式稿,即将印发执行。6月26日,青海厅印发《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省级)》,制定了省级绿色矿山申报、遴选、审核管理要求与流程,开展2017年首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此外,今年7月19日,海西州发布州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率先开启了州(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随着国家补贴3.7亿元的柴达木盆地盐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联合验收,今年8月,青海厅又联合海西州政府在格尔木市召开现场会,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基地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经验和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增加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审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时,要重点审查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内容。所有新立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矿山建设。”青海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做就以合同方式约定了采矿权人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加了又一重“保险”。  
      当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建设绿色矿山并不容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矿业经济形势较低迷、开采成本高、利润空间小等,都成为影响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如何从政策、规定等方面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建设绿色矿山,对青海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绿色服务:拓展领域助力精准扶贫  
      依托资源优势,青海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体现着浓厚的资源特色。  
      在准入门槛方面,青海提出优先安排成矿条件好、生态环境适宜、群众支持、地方政府配合、勘查后具备开发条件及社会投资主体有意愿的项目;建立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助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引导督促矿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资源勘查开发与地方发展、群众致富互利共赢;绿色勘查试点项目与扶贫工作结合,尊重工作区群众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  
      于是,人们看到,多彩整装勘查区指挥部聘用当地藏族同胞为专用司机;每逢佳节项目负责人走访慰问少数民族贫困家庭;项目组人员积极为当地生病牧民联系医院救治;项目组人员无偿为牧民修路、转场、搬家,解决当地农牧民实际生产生活困难……一点一滴,贫困牧民生活不断改善,也让项目组与少数民族同胞建立了稳定友好的关系。2015年9月,玉树多彩乡政府向青海有色地勘局送来感谢信和锦旗,高度赞扬局属矿勘院热心公益和扶贫帮困的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地质工作不断向民生服务拓展。围绕生态保护需要,青海省地勘单位加强三江源、祁连山地区及生态敏感区域公益性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等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他们在重点地区开展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民生地质等工作,为特色农牧业发展、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提供依据。比如:青海省地矿局主动走向城市地质,为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观测、地面稳定性观测、数字城市建设、地下管网测绘、城市水文地质环境调查等提供服务。再比如: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在祁连县黑河源区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1.49万亩,使草场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修复河道30.31千米。  
      拓展意味着出路,转型意味着转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青海地勘单位的非地勘主业逐渐占据地勘经济重要位置。以青海省有色地矿局矿勘院为例,2012年该院矿业及地勘延伸产业产值约占总产值的6.38%,2016年已上升到30.86%。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绿色勘查、绿色开发过程中,青海省正在形成和谐勘查良好氛围,并由传统地质领域向大地质、绿色服务拓展,带动当地群众精准脱贫,共同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水润三江源 绿满祁连山

    为落实中国地质调查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间地质调查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推进浙江综合地质调查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提供地质保障,201582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地科院物化探所在廊坊举行研讨座谈,就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深部地质找矿等工作进行对接和交流。浙江省国体资源厅副厅长张金根一行5人,地科院物化探所所长彭轩明、副所长吕庆田以及所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与专家参加座谈交流。

    彭轩明对对浙江在促进地质调查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的全国性典型示范作用表示赞赏。他认为,地科院物化探所与浙江国土资源厅有着良好合作基础,在开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服务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密切合作并取得良好成绩,希望双方在此基础上,在省局战略合作框架下,在东部发达地区后工业化时代的地质调查和改革创新中进一步深化合作,所将对浙江的工作需求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依据浙江省工业化和地质找矿工作程度高、经济发达等特点,双方专家围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及其成果转化、深部地质找矿等重点工作,从电磁、重磁、地球化学勘查等领域的方法技术应用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对钦杭构造带地质背景和成矿前景进行了探讨,交流了区域内页岩气等清洁能源成藏和开发前景。

    双方就省局战略合作框架下的进一步合作达成共识,将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在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和深部找矿领域积极拓展项目合作空间,发挥各自优势特点,促进地质调查成果转化应用,实现互利共赢;二是围绕全力为解决能源资源重大发现或突破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双方加强寻找页岩气等清洁能源的合作交流;三是在地质调查方法技术研发应用方面,地科院物化探所充分发挥公益性、基础性作用,在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寻找深部矿、分析测试技术标准和体系建立等方面为“两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地质科技支撑和保障;四是以地质调查工作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探索建立后工业化时代地质工作和改革创新新模式,实现共同发展;五是进一步加强合作,密切业务对口部门和负责人的对接和技术交流。

    落实省局合作协议 为“两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地...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加强城市地质工作正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城市地质工作会议上,代表们畅谈如何加强城市地质工作,分享在本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思路,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转变发展理念方式、强化资源整合、强化精准服务、加强宣传交流……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王昆在总结中提出,要做好传达贯彻,坚持创新引领,狠抓落实,并加强指导。

    “这是一次对推动城市地质调查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会议。”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感慨道。对于如何推动城市地质工作,他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树立新时代的地质资源观;构建新的城市地质调查体系;促进形成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形成数据互动的信息平台;构建城市地质工作的新机制;构建新时代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选登部分代表的发言,以期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分组讨论现场  武海炜 摄

    观点一:城市地质调查将大有作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周锦来:

    城市地质工作的开展非常有必要。一是有助于城市建设规划,了解哪些地方可以开发、哪些地方不适合开发;二是有助于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开发地下空间;三是有助于整个城市的建设安全,比如,了解城市土壤的安全性等。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树民:

    开展城市地质工作可以有效避免城市规划中的盲目性。一是使重大项目的选址更加具有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和决策失误;二是有利于地下水及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三是推动优质农田的发现和保护;四是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意义重大。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赵玲房:

    此次会议召开得很及时,无论是对于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具体到甘肃省来说,目前地勘队伍面临找矿空间基本没有的困境,会议提出的城市地质工作正好为他们指明了方向,扩展了领域。

    南京地调中心科技处处长程光华:

    城市地质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调查、三个评价、一个监测、一个系统。调查即在一定尺度下,对地层、岩石以及各种水文工程参数等全要素的调查。评价分别是:全空间下的全资源评价,区分哪些可用、哪些不可用;全环境评价,包括生态、水土等环境评价;关键要素评价,摸清楚哪些是该地区需要保护的。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监测资源、环境变化情况等,一旦变化超过阈值就要进行调整。最后,建立一个各部门都能应用的三维可视化系统,使城市“智能化”。目前,我们缺少一支长期为城市地质工作服务的队伍——这也是地勘单位的出路。

    观点二:工作向前推进仍有待解难点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付立恒:

    在北京市开展城市地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难点,即地质资料的汇交。开展城市地质工作需要很多资料做支撑,但目前缺乏相关资料的汇集整理,急需在这方面加大力度推进。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周锦来:

    城市地质工作的开展还存在局限性:一是影响力不够,很多地方都没有意识到城市地质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调查与地方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很多调查材料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三是政策层面支撑不够,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力度。

    中国地调局水环所所长石建省:

    城市地质工作要避免几个倾向:一是单纯的技术导向,只考虑纯业务,不考虑应用;二是单纯的行政导向;三是过分求全,忽视各自的重大关键问题。

    我建议,除了规范之外,尽快编制一些工作手册,推荐优秀工作方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在地质云建设的基础上,将所有的城市地质工作都统一到一个平台;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金、技术单位的稳定性;做好结合,包括中央地方技术队伍的结合等。

    中国地调局环境监测院副院长张作辰:

    总体方案提出,城市地质工作要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这种说法是对的。但是真正适合做城市地质工作的城市比我们想象的要少得多。城市地质调查成果是给地方政府用的,地方政府对其认识程度决定了地调成果发挥的效力;而地方真正的需求城市地质工作的时候是发展遇到问题的时候,感到没有城市地质调查成果支撑城市运行就会遇到困难。此外,每个城市处在特定的地质单元,其城市地质工作内容是独一无二的。地方政府应明确对各类地质调查的需求,同时作为出资主体做好资金安排。

    观点三: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开展工作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春:

    杭州是经济大市、资源小市,城市地质工作的开展非常有必要。目前,杭州的城市地质工作主要是围绕地下空间建设开展的,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接下来,我们将深化城市地质工作:一是要与城市需求相匹配,强化地下空间的利用;二是要与绿色生态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三是要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地上地下开发。

    地质研究所副所长高锦曦:

    城市地质工作对于中国地调局地质所来说,是一个新的领域,但之前我们也做过一些相关工作。一是凭借科研力量,开展地质构造研究,支撑雄安新区建设;二是开展活动断裂探测工作,助力城市地震研究;三是开展了三维地质调查,摸清地下结构。今后,我们非常愿意与各地政府合作,继续开展城市地质工作。

    北海市副市长李克纯:

    对于北海市的城市地质工作,我有以下建议:一是重点加强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对地下空间利用的需求等领域的项目实施;二是尽快编制项目发展规划,服务北海“向海经济”发展;三是优先开展城市地质工作,北海市政府将为相关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高效率、全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党委书记付晶泽:

    在城市地质工作中,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大有可为。比如,在金刚石钻探工具、钻井化学材料等方面的研发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城市地质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技术支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王晓立:

    山西在城市地质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特别设立了浅层地温能示范点。目前,山西正在编制相关方案,并专门立项投入50万元资金。我们将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一项一项做好对接,同时建议中央资金倾斜。

    观点四:多路径发力才能确保目标实现

    广州海洋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温宁:

    城市地质工作要做好,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起到关键的带动作用;二是吃透城市地质工作会议精神,明白怎样去开展工作;三是要统筹规划,做到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韩生福:

    对于青海省城市地质工作的发展,我有以下建议:一是应该让政府部门认识到地质工作的重要性,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主导;二是加强宣传城市地质成果,让大家了解地质工作的重要作用;三是对西部地区实施政策倾斜及资金支持;四是把西宁市作为中国地调局实施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的示范城市,以此推动青藏高原的其他城市地质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明仓: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我建议:扩大试点示范,加快进展进度;确立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文件;加大对西部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撬动社会资金,出台激励机制政策;加大科技集中攻关,如地底层构造、复杂的地质条件等。

    四川的很多城市都处在地震带上,加强城市地质工作对四川的城市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目前,我们在发展城市地质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如,各级政府部门意识有所提高;城市的经济化管理水平、科学化管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断提升等。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侯克常:

    我希望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调局能在江西设立一个城市地质工作示范区,范围是赣江新区。目前,合作方案初稿已经出炉,先期安排资金1亿元,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六七千万元,其余的依靠地方筹集。

    同时,希望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协调各方共同推进;实行差别化政策,加大对江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迪:

    黑龙江的城市地质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哈尔滨市于2007年投资5000万元(市财政1500万、省财政3500万)开展相关工作。我建议,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支持的量大一点,同时明确资金渠道;此外,不同的城市,标准不能都一样,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标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黄发儒:

    指导意见战略定位高,但在推进层面不应只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来做,建议上升到国家政府层面,这样力度更大,效果会更好。

    此外,要理顺关系。此次会议明确在地方执行层面由规划处来牵头,这样更有利于成果转化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伟:

    我们计划制订一个推动城市地质工作的方案,各方推动形成合力,把城市地质工作作为地勘转型发展的一种方式,在地勘基金里拿出一部分资金做引导,选择一两个城市开展试点示范。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兴辽:

    一是提高站位,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首先是国土资源部门间协作,然后扩展到住建、发改等部门。二是统筹布局,先慢后快,集中力量先把示范点的方法、路径、要求制定得详细规范。三是开展综合研究,把各部门的有关地下工程的资料汇总,增强成果的针对性。

    中国地调局航遥中心主任韩子夜:

    城市地质工作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城市,城市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应明确本地的需求、问题;其次是地质工作,主体是地调单位,要根据城市需求拿出看家本领,做好服务支撑,注重高技术手段的应用。总之,做好城市地质工作,需要城市和地调部门结合好,缺一不可。

    摸清城市根基 呵护美丽家园


    今年的两会,除了雾霾,“如何尽快建立起科学公正的生态补偿制度”也是关注生态环境的代表委员们所留意的。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如果没有生态补偿制度安排,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针对生态补偿制度的“长期缺位”现状,四川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福耀建议,国务院相关部委应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梳理和分析多年来生态补偿试点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难点,尽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对生态功能区的最早关注


    对生态功能区的最早关注要追溯到2005年。那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全国人大连续三年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重点建议。


    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并于2010年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如浙江、江西、江苏、湖北、福建针对水生态功能区,在一些主要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给予下游补偿,断面水质指标值优于控制指标时由下游给予上游补偿;四川省在岷江、沱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过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开展断面水质考核,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这些水质保护措施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补偿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作出了科学论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战略中进行谋划和部署,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应该说,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从国家重视的程度讲,目前理应万事俱备,“呼之欲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森林草原、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要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保护好三江源;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今年新增退耕还林还草1000万亩,造林9000万亩”。但对于生态补偿制度,报告仍然没有明确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常委会关注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并开展监督,提出科学安排水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涉水管理体制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意见,对于水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规范执行的表述也是缺失的。


    而在目前,国家关于生态补偿的政策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不可否认,这明确界定了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事关不同主体利益,各地各部门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同时,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不够明确,方式比较单一,资金渠道少,省际之间的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之中。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生态补偿制度滞后明显。


    看不见的努力


    事实上,早在2013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详细介绍了近几年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政府的努力。


    2006年以来,多部门开始尝试合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部门联合开展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最终由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生态补偿条例》草稿,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从2003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目前,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已经形成。


    同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也已经建立。转移支付实施范围现已扩大到466个县(市、区)。同时,中央财政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正在探索建立中。针对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相应政策措施,如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加强监测和监督考核等,也在配合开展。


    各地也在主动探索,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实践。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06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截至2012年年底,山西省累计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970亿元、煤炭企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311亿元,提取转产发展资金140亿元。在海洋生态方面,临海省(市、区)坚持环境治理海陆统筹,在围填海、跨海桥梁、航道、海底排污管道等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在森林、草原、流域和水资源、湿地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各地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给予生态转移支付,逐步扩大补偿范围。


    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难题待解


    当然,不能否认,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起步较晚,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对规律的认知水平有限,实施工作难度较大。徐绍史在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到了目前面临的诸多待解难题。


    难题之首与钱有关——生态补偿力度薄弱。据悉,现有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流域、湿地、海洋等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尚未纳入工作范畴。同时,补偿标准普遍偏低,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尚缺乏横向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机制;资源税改革尚未覆盖除煤炭外的主要矿产品种,环境税尚在研究论证中,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些都制约了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致使多元化补偿方式无法完成。


    另外就是基础性政策制度缺位。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其服务价值,必须以界定产权为前提,产权不够明晰制约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部分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未发布。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现有重点生态领域的监测评估力量分散在各个部门,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最重要的是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生态补偿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但其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王福耀分析了生态补偿条例“难产”的原因。他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自2010年起,国务院就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林业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工作。但该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而《生态补偿法》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更是遥遥无期,致使各地区各部门在尝试生态补偿时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许多事宜只能“悬而未决”。此外,区域制度对生态补偿机制的人为“隔离”以及生态效益很难以货币价值衡量也使补偿标准无法落地。


    生态补偿制度缺位如何补救


    针对生态补偿条例缺失现状,王福耀给出的建议是,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制依据和保障;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实行多元、灵活的补偿方式。


    徐绍史在上述报告中对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进程给出详细计划。他表示,将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区域、大型废旧矿区和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区域、废旧矿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及流域海域的生态补偿。同时,积极开展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和试点工作。比如,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在东江、九龙江、赤水河、滦河、东江湖等,开展流域和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祁连山等7个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在西北地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生态脆弱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在中东部地区典型煤矿塌陷区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试点,开展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试点。


    另外,要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使生态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得到同步推进。

    关注新常态下缺位的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