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李****
邮箱:389*@****
电话:155******
留言时间:2026年4月10日
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我是****的一位居民,于近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由于小区没有公用充电桩,所以无法进行充电。我向物业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安装充电桩,遭到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符合该“绿色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确认物业公司有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不得以涉及公共安全或需业主共同决定为由拒绝 。 根据以上法条,物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措施。不明白物业及相关部门为何不作为,只一味推诿敷衍了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答复时间:2026年4月13日
回复内容:您好,您咨询的内容不属于地调局职权范围内,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关注。
答复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