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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06

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

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规范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和计算机著录,提高数字化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研究制定了《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以下简称《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以下简称《著录细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资料,同时按照《制作汇交细则》、《著录细则》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油气储量,以及各油气公司在评审验收各类地质工作项目成果时,应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文件的格式、电子文件载体信息与纸质载体信息的一致性,以确保新形成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符合要求。

三、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制作汇交细则》和《著录细则》的规定,检查验收电子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不按《制作汇交细则》及《著录细则》制作并汇交电子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