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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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解读4 | 以法典落实为契机强化督察转型升级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6-04-13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自然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空间载体和核心要素,其保护、开发与利用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纲为魂,深刻回答了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向何处去”的重大命题。在生态环境法典引领下,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可以突破传统的工作模式,在理念、体制、流程、效能、目标等多个维度实现根本性、系统性转型升级,全面适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治理的新要求。

01

引领督察理念向法治监督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构进行明确界定。这为开展自然资源督察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必将带动自然资源督察理念的深刻变革。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自然资源督察,依法行政是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法典确立的法定督察制度,使依法督察、法治督察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更有利于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监督检查、以法律为依据推动整改问责。

在法治理念引领下,自然资源督察要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标准统一、权责对等,不仅要关注问题整改的结果,也要重视督察地方政府履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不仅要聚焦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要强调对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推动地方政府树立“依法管资源、依法护生态”的法治思维,实现督察工作向“法治化规范监督”转变。

02

引领督察体制向协同高效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具体内容涵盖政策规划制定、监测评估、执法问责等全链条。同时,划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分工监管边界,并针对农业面源污染、自然保护地监管等职责交叉领域,通过设置协调机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条款,打破部门壁垒,构建起了一套“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法治化权力制约机制。

一方面,法治化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晰权责,从根源上杜绝了“政出多门、监管分散”的治理困境,为自然资源督察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督察本身也要强化协同机制的建设,对内强化“四个融合”,加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与林草、海洋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对外推动自然资源督察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衔接、协同发力。

03

引领督察流程向常态规范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清晰界定了督察主体、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将推动自然资源督察流程向“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转型,进一步构建起全流程规范的督察工作体系。

依据法典规定的自然资源督察范围和重点,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和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年度督察计划、督察方案,实现督察工作的常态化部署;在督察实施环节,统一督察标准、核查流程、取证规范,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开展精准核查、科学研判,提升督察工作的专业性、精准性;在督察反馈环节,依法依规出具督察意见,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主体,确保反馈内容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在整改落实环节,建立“台账式管理、销号式整改”机制,全程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形成“部署—实施—反馈—整改—复核—问责”的闭环流程,让督察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实现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04

引领督察效能向系统治理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将引领自然资源督察效能从“治标”向“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转型。

在工作重点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聚焦自然资源领域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源头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督促地方政府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健全长效机制,实现从“解决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转变。

在监督方式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更加注重源头防控,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要素审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等前端环节的监督,提前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督察工作从推动“事后查处”向推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整改”全链条延伸。

在治理目标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聚焦耕地保护、生态安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核心任务,通过督察推动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摒弃“重开发、轻保护”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共进,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的整体效能。

05

引领督察目标向保障发展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引领自然资源督察目标从单纯的“监督约束”向“监督与保障并重、约束与激励并行”转型。

监督与保障、约束与激励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一体两翼、辩证统一。自然资源督察不仅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保障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更重要的是激发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和内生动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自然资源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监督与保障、约束与激励是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效举措的一体两翼、辩证统一。

在实践中,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坚持依法督察与服务发展相结合,既严格督察破坏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又积极支持地方合理的发展需求,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开展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对于地方在发展中遇到的自然资源管理难题,要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积极参与部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蹲点服务工作,共同帮助地方破解发展瓶颈。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自然资源、践行生态文明的积极性,让督察工作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