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首页 > 新闻类 > 政策解读

创新制度 规范管理——解读《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吴岗 发布时间:2021-10-25

随着《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发布我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改革的蓝图已经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经过多年计划经济束缚之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终于迈开大步跟上改革的潮流。办法的出台是一项高效为民的新举措,将在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历史上留下厚重的一笔。

改革势在必行

温故而知新。1986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1995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多年来,这些制度并行,在掌握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情况,为矿产资源战略研究提供基础数据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这些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一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有关工业主管部门撤销,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急需重新明确和调整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职责和分工。二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开发利用统计有部分项目重复。多年来,两种统计制度一起执行,每年年底分别部署填报,矿山企业在同一时段填报同一国家机关的两个统计报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矿山企业的负担。三是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储量登记统计办法和有关表式作相应修改。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变了过去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类型进行了重新定义,因此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也要求按新分类标准修改原有登记统计表式。

综上可见,原有的制度弊端非常明显,烦琐的方法不仅给被管理者带来极大不便,也带来不少麻烦,改革势在必行。

环环衔接 相互制约

与过去的老规矩相比,本办法称得上是一次脱胎换骨的革命:合并原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利用两项统计制度,建立新的规范的矿产资源统计制度;重新调整明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的职责分工;同时增加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方面的规定,充实、规范、调整了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具体内容。

更重要的是,《办法》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探矿权、采矿权、用地审批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统计紧密联系在一起,环环衔接,互相制约: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而申请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又是探矿权人的一项义务;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和注销的依据,同时,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占用及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应以原采矿许可证为依据;经登记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是用地审批管理的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前提条件,经评审(审查)备案通过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没有经过评审及备案的资源储量不能进行登记;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登记统计必须做好

为确保做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强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办法》第十六条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如何填报基础表提出了总体质量要求,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违法责任。

《办法》贯彻执行如何,有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尤其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在评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与评审备案、采矿许可证、用地审批等项管理工作同时进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既要通过综合执法,在开展这些工作的同时,完成登记工作,又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在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二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要学法、守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双方谁违反了《办法》都要承担责任,双方只有默契配合,相互支持,才能真正将《办法》落在实处。

《办法》是新时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非常重要的规章。可以相信《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全社会加深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管理部门更加规范化管理有利于被管理者增强爱护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

 

相关文档: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