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以及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其中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针对自然资源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改革。
《方案》的提出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建立良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优化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方案》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其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以及产权管理两方面,关乎于全国性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的,都由中央承担责任,如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以及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也由中央担责;而地方性的则由地方担责,如地方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地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担责。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在全国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以及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都由中央担责;与此同时,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由地方担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则需中央与地方共同担责。
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方面中,有关于资源调查、监测、监管的以及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的,均由中央担责;而地方的土地、矿产的资源节约利用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就由地方负责;而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等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担责。
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中,对地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自然资源部直接管辖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中央担责,而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以及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划分为地方责任。
通过七大方面,分别从全国与地方入手,细致地针对财政事权以及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有利于之后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工作的顺利展开。
《方案》在配套设施中强调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推进省以下改革,以此来协助该项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