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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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资源环境热点话题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6-03-09
  编 者 的 话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就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特别是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有序有度利用自然,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等内容进行了热议。

  关注绿色发展

  要增强绿色转型的决心和勇气


  宗 合

  针对“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里涉及的环保考核指标问题,有人认为这是史上最严的一个指标,如,PM2.5写进指标里面,地表水纳入到约束性指标,资源环境指标由8项提到10项,实际上都是约束性指标。同时,现在经济增速下行压力比较大,一手稳增长,一手节能减排。两者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他非常关心环境指标的问题。在去年两会上,他就曾经有一个“关于‘十三五’规划应该增加绿色指标和增加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的提案。在今年的“十三五”规划草案里,他很高兴地看到增加了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他表示,在研究之后感觉增加的指标有几个特点:

  一是更加全面。新老指标共同组成了这个考核指标体系,使它对环境质量的指标考核更加全面、更加完善。二是更加科学。新老指标和老百姓息息相关,切身利益更加贴近、更加结合。三是更加严格。全部是约束性的指标。

  当前,有些地方出现了经济下滑,一些企业效益下滑和财政增速放缓,这种情况下治污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在减缓或者说环境保护的决心有所淡化。吴晓青委员认为,这是个观念问题,是在认识和观念上有一定偏差,把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立开来,这是非常不妥的,也是不正确的。越是经济下滑越要保持绿色发展的定力,越是经济下滑越要增强绿色转型的决心和勇气,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一时的GDP增长,这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取的。

  关注矿产资源

  支持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

  彭 溢 郭铭华

  全国政协委员杜宇新等16名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龙煤集团的困难有其历史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依靠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力量很难妥善处置,急需国家和相关部委给予更多支持,支持黑龙江省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

  作为国家煤炭资源大省之一,黑龙江省四大国有重点煤矿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较大的能源支持,自成立以来累计生产煤炭近30亿吨,上缴税费541亿元。2004年年末,黑龙江省政府整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个矿务局,组建了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恢复性发展,但由于煤炭产能过剩、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用煤行业耗煤量不断萎缩、煤炭价格持续走低等外部因素影响,加之部分煤矿资源枯竭、企业办社会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客观条件制约,龙煤集团生产经营陷入了又一轮困境,近三年亏损额分别达到26亿元、55亿元和40亿元左右。

  资源枯竭、扭亏无望、安全危险性大,龙煤集团有10个煤矿亮起“红灯”。如果实行市场化退出、依法关闭破产,因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市场退出主体,困难重重。

  资源枯竭进退两难,龙煤集团规划关闭的10个煤矿多建于计划经济时期。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常委何小平说,除了新发煤矿尚有近27.5年开采期,其余9个煤矿的平均可采年限仅为5.5年,最短的只有1年多。这些煤矿不仅仅面临资源枯竭问题,而且均属于自燃发火煤层的高瓦斯矿井,具有煤尘爆炸性,水文地质复杂,开采难度大、开采成本高,矿井综合灾害十分严重。

  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一致认为,加快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能够迅速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区域煤炭过剩产能,推动龙煤集团深化改革和脱困升级,维护四煤城矿区社会稳定。建议国家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继续对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

  多位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还提出,建议国家设立关闭退出煤矿转产援助基金和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补偿专项基金,制定和完善国有煤炭企业资源开采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支持煤炭企业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对契合地方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优势项目,给予适当额度的资本金支持。

  破解生态难题

  支招京津冀生态难题:环境谁破坏谁付费

  方 芳 吴 迪

  当前,日益突出的环境压力成为京津冀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全国政协常委、民盟北京市主委葛剑平特别谈到了自然资源有偿化的问题。

  葛剑平指出,亟须建立京津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例如,建立京津冀统一、安全、合理的水资源市场;强调大气环境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将其作为一项有价值的公共产品,形成“谁破坏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大气环境补偿制度;加快环境资源税费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领域。

  葛剑平建议,京津冀三地政府应尽快研究并实施京津冀统一标准的生态补偿机制,共同设立“京津冀生态环保扶持基金”,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单位、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提供资金支持。

  实施国家战略永葆长江生态

  胡新桥 刘志月

  随着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实施,生态长江、绿色发展成为当前重点。目前,长江生态环境状况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因此,“生态长江”建设成为今年住鄂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包括住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院教授李长安在内的湖北、上海两地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签署的《关于实施长江水环境保护国家战略的建议》提案,呼吁将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保护“母亲河”水环境。

  李长安认为,水环境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集中体现,不论是土地利用、能源,还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问题,最终都会在水环境上呈现出来。随着沿江城市、产业发展,长江流域水环境面临着更多挑战和威胁。

  作为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住鄂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田玉科建议,国家将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对长江全流域整个生态(包括物理、化学、水文、生物等要素)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对流域内所有功能区的建设和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安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河流湖泊的保护线、水滨保护线、建设控制线等,加强水环境和水质的监测监管等工作,以期从源头上遏制和扭转长江流域水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

  总磷是长江污染的重要化学物。2015年监测数据显示,长江上游来水总磷年均值高于长江湖北段相应数值。

  “可见,流域管理的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必须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李长安认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沿江省市和相关部门要在思想认识上一条心、实际行动中一盘棋。

  住鄂全国政协委员赵晓勇也是联名提案人之一。在他看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还要重点要解决合力保护的问题。国家层面,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长江流域各地方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结合当地实际解决具体问题;同时,沿江经济带企业也要有相应制度保障参与以水环境为重点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对此,联名提案第一条就建议国家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尽早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联名提案还建议,国家应对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实行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把沿江与沿山、沿林、沿田有机结合起来,从涵养水源、修复生态入手,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乡村、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协调解决水生态和环境保护问题。

  关注环境制度

  水土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宗 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国务院参事谢伯阳表示,在将要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谢伯阳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非法排污所致,从另一方面看,也是一些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部分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绩观的影响下,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对环境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015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谢伯阳表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只是颁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这就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举步维艰。而仅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本无法改变我国现今所面对的诸多环境问题,因为仅靠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的事后惩罚是明显不够的,更重要的还要从其源头抓起,即相关行政机关恪尽管理监督之职。

  谢伯阳建议,在将要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条款应加在公共参与篇中。他认为,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我国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争取环境税尽快落地

  雒 婷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把注意力放在推进环境税改革上。

  在他看来,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干预方法已经明显不足以解决现阶段生态环境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出台更合理、更全面的政策,采用包括财税政策等经济杠杆调节的手段。所以,进行环境税和“税制绿化”为代表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就成为必然选择。

  而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的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相关税收优惠也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贾康指出,虽然2015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对“费改税”后企业的承受能力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但他认为,现在是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应抓住机会争取尽快推行。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引发相关的行政、司法、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取代现有针对排污的行政性收费,将其与部门利益脱钩。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不仅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他建议,未来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上应当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