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矿业用地站在了日益扩大的矿产资源需求和逐渐凸显的耕地问题的交叉点。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化解“矿-地”矛盾,探索一条矿业开发与节约集约共赢之路?于是,我们看到山西晋城、广西平果铝、湖南娄底经济开发区等改革先锋脱颖而出,交出了一份份令人喜悦的答卷。
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用土地管理一直是本报关注的焦点。值此第25个全国“土地日”之际,让我们在浏览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宣传活动的同时,了解矿业用地,更加珍惜身边的每一寸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用地政策研究报告》,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上存在冲突;先征收再出让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存在弊端;征地工作矛盾突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欠缺;土地复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采矿用地的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为进一步推进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专家针对上述难题,给出了多条建议。
首先,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矿业用地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的储存位置和生产规模及加工方式。对大型矿山、重点矿山矿业用地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衔接,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作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的需求,减少矿业用地审批程序,缩短采矿取得土地的周期。
二是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复垦,林地、草原、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统筹协调,保障矿业用地依法及时取得。
三是要继续保障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矿山企业用地,在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年度下达的管理模式下,对属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矿山企业用地,继续加大建设用地指标的保障力度,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政府直接下达建设用地指标,避免因为地方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导致矿山企业无地可用的现象。
其次,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的审批登记制度。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探矿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采矿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很多矿业权人认为,取得矿业权自然而然就取得了矿业用地的使用权,因而不去办理用地审批登记手续。这就导致矿业用地矛盾和争议大量存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业用地审批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规范矿业用地取得的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矿业权人的土地权利,减少矿业用地的争议。
专家建议,加大采矿用地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力度;进一步简化用地报批程序,精简报批要件,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做好矿业用地中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加大采矿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
再次,确立矿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制度。
近几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都要求,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其他用地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可以看出,将矿业用地从划拨用地范围剥离出来,全部实行有偿使用是必然的。矿业用地有偿使用不但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开采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明确矿业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护矿业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益。
第四,不断完善矿业用地的土地复垦制度。
近年来,很多矿山企业非常重视土地复垦,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创造出了非常好的矿业用地复垦案例和经验。但矿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还有很大的潜力。
因此,要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明确土地复垦实施主体,严格执行复垦验收标准,建立以土地复垦为主要内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最后,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落实。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制度。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土地、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造成的反差,以及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等因素,矿地矛盾也较为尖锐。在矿业用地征收中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是化解征地实施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矿山企业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矿区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