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首页 > 新闻类 > 地调要闻

全国人大代表黄润秋航拍调研后建议

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顾华宁 发布时间:2015-03-10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黄润秋教授带来了一份题为《关于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这份经过航拍调研后的议案建议,我国极端灾害天气屡屡成灾,应加快制定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法。

  据了解,他和四川省气象局的专家、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一起,为这份《议案》的出炉做了长达6年多的调研。两会前夕,黄润秋还到四川省绵竹市清平乡的文家沟泥石流灾害现场,为《议案》做最后一次考察和航拍。

  黄润秋在《议案》中写道: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有《防洪法》、《防沙治沙法》、《防震减灾法》等,这些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占各类自然灾害70%以上的气象灾害,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性法律。现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法规只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范,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的少,忽视公民法人自救互救义务,忽视公民法人和社团组织防御气象灾害的社会责任,忽视社会有序参与机制建设。从而导致政府背负的责任过重,一些地方出现“政府急、百姓不急”,“政府干、百姓怨”的现实情况。气象灾害防御不仅需要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更需要规范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全社会力量的权利义务。在国际上,风险管理正在逐步被风险治理的概念所取代,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而言,风险治理更加强调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参与,这也是气象灾害防御走向社会共治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黄润秋认为,虽然气象灾害无法避免,但是通过有效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可以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财产损失。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气象灾害防御事关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涉及各行各业各领域和社会稳定发展,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和社会力量的迅速成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已不再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专属职能,应强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体现气象灾害防御主体的全面性和多重性。而没有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法会导致很多不好的后果,比如造成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和资源分散浪费;一些部门或个人不配合防御工作;灾后理赔工作缺乏金融机构参与等等。

  因此,黄润秋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法》,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立法的方向和重点。在立法理念上,坚持“四个过渡”,即从临灾应急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过渡;从更多由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过渡;从政府“顶层主导、层层推动”向严格落实分级责任制度过渡;从降低灾害损失向降低灾害风险过渡。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确立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我国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区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市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联防和联合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启动和紧急处置措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物资保障、国家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救援等内容作出规范。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构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体系。对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作出相应规定,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模式从突发应急向全面风险管控转变;强化气象灾害普查、区划,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规定,并对台风、暴雨、暴雪、干旱、大雾等重要气象灾害提出具体预防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气象灾害保险制度。明确气象观测设施的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度,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制度和观测资料的共享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气象观测资料的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