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当“地质工作推动者”也当“新领域开拓者”
—— 国外经验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地调局的启示
来源:国土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1-06-13
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生存与发展的根基。作为世界一流的地调局,必须能够满足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切实解决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且取得实效,这是地质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根基。20世纪90年代,美国地质调查局因其不能满足国家需求差点被撤销,此后,美国地质调查局不得不转型,扩展研究领域,转向环境问题研究。2010年,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体,但中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一些省份已进入后工业化时期,中部一些地区正处于工业化的关键时期,西部一些地区还正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都处于特殊的地位,必须具备多方向、多功能的特征,才能满足不同层面的需求。因此,基于“大地质”理念,建设综合型地质调查机构应成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主要发展方向。中国地质调查局在全面加强基础的前提下,应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发挥“四两拨千斤”和“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地质工作的推动者,新领域的开拓者,推动新产业和新学科的形成,满足“两个更加”的要求。
形成中国地质调查特色,提升一流水平。中国模式成就了中国经济的腾飞,一流地调局的建设可以套用“中国模式”吗?能否找出一条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地调局之路呢?从中国传统哲学中寻找智慧,以“和而不同”的理念创建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的“中国模式”,这是我国当前应该选择要走的道路。
建设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必须遵循“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理念,充分发挥中国地质区位优势、制度优势和经济发展优势,形成中国地质调查特色,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例如,我国现已覆盖主要省份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将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球变化地质响应研究和新的地学理论的形成。青藏高原、中国东部、中央造山带等明显具有区位优势,充分发挥我国地域优势,创新地质理论,有利于跻身于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
优化地质调查工作的法律环境。我国现行的地质调查工作有关法律主要是《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基本上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虽然在过去岁月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律仍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地质勘查行业也缺乏一个完整法律体系。1999年我国实施地质勘查体制改革后,实现了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但因受多方面因素限制,有关地质调查工作立法明显滞后,地质调查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地震、测绘、土地等行业相比,地质调查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以便“一揽子”解决地质调查工作的功能、定位、投入等问题,从而规范地质调查工作,优化地质调查工作环境,确保地质调查工作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