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月起施行
矿产勘探单位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张金萍
发布时间:2011-01-31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同时,应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首先对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作业作出了界定。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等十大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同时规定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从事地质勘探活动时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暂行规定》明确,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行规定》还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同时,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强调,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而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