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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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民:必须管好用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王琼杰 发布时间:2010-09-29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近日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起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管好、用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汪民说,近年来,我国矿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断深化,矿山企业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汪民强调,矿山地质环境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矿山的形象和生态保护,老的矿山地质环境应该越来越好,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当逐步消灭,这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设计的目标。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证机制。严格执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二是收取要有标准。这项资金不能随意收取,在制订矿山开发方案的同时,要有相应的配套治理方案,方案应有完整的资金预算。三是权与责相一致。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是多头的,现在国务院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把责任承担起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不出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能得到有效治理。四是要视开发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保证金收取要实事求是,少了管不好,多了会增加企业负担。用不了的钱要退,不够的要多征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矿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