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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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经常性经费保障机制

——访全国政协委员孟宪来

来源:国土资源网 作者: 刘 维 发布时间:2010-03-16
    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长远发展,一直牵动着国土资源部原党组成员、中国地调局原局长孟宪来的心。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这次全国政协会议期间,他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经常性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明确提出,要保障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长远发展,实现其广泛的服务功能,应当在中央财政中设立稳定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保障机制。

    经济社会发展,呼唤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

  为什么需要建立稳定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保障机制?孟宪来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他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财政投资体制、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从1999年起,我国地质工作逐步实行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实践证明,这个方向是正确的。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是提供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地质产品(成果)和服务,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地质环境调查、地灾监测预警、地质科研等工作,一般由政府出资,主要由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成果由社会共享。公益性地质工作是国家财政重点支持的事业。孟宪来说,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也主要是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以法律和规划的形式保障稳定、持续的资金供给。

  公益性地质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服务于政府管理,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按其特性和运行方式,公益性地质工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周期性更新工作,如基础地质填图等;另一类是需要实时监测的工作,如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等。孟宪来介绍说,这些都是需要持续开展、不能间断的工作。他以基础地质填图为例解释:目前,我国中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可测面积已基本完成,但由于新的地质理论、方法技术的进步导致新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质工作的新要求,需要基础地质填图有一个更新周期。而我国大比例尺基础地调工作程度较低,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可测面积的24%左右,因此,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有经常性经费投入。

  他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地质工作需求的增加,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应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以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专项资金机制难以满足公益性地质工作发展需求

   孟宪来说,当前,我国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以地质调查专项来安排,缺乏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公共支出科目中没有保障公益性地质工作长期持续开展的科目。

  他说,原中央财政列支的地质勘探费,已划拨到各省级财政和原工业部门的地勘单位,主要用于人头费支出和转产扶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在一般公共服务(类),国土资源管理事务(款)下,与地质工作有关的科目(项),包括: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转产项目财政贴息、国外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地质勘查基金和其他国土资源事务管理等11项,中央财政每年投入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费用大约为15亿元左右。独立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经费,主要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为期12年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专项经费。

  孟宪来认为,在“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即将结束之际,如果没有公益性地质工作经常性经费,继续以专项的方式为其提供经费,既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特点,也不利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持续、稳定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不利于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设立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明确依据

  国家财政安排预算,加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稳定投入是有明确依据的。

  孟宪来解释说,2006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改革方向,同时明确提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

  因此,他建议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建立稳定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保障机制。适时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政府支出分类科目中增加“公益性地质工作”支出科目,作为常设科目,将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支出预算归并到该科目,保障公益性地质工作有长期稳定的财政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基数逐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