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发文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0-26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妥善处理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核查工作与日常矿业权管理的衔接,确保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着重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要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强化实地核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野外实测任务。
《通知》明确原探矿权勘查区块坐标转化为1980西安坐标系后可不为整15秒,按照规定不进行实测的探矿权要进行室内核查和数据转换;涉及到矿业权整合的,2009年底前能批准整合方案的矿山可暂不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整合登记时要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实测,其他情况均须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坐标不一致问题,要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属于地质资料不准、技术手段落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坐标不一致问题,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矿区范围予以变更登记;对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坐标范围不一致问题,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证核查工作与日常矿业权管理顺利衔接,《通知》就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工作与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工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通过以县或测区为基本单元进行野外验收,通过验收后,对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误的矿业权,由矿业权人凭原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许可证;对于非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有误的矿业权,原则上由矿业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变更;对于一时无法处理的矿业权,暂不换证。《通知》还对2009年7月1日新办理矿业权的申请中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实地核查工作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