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决定2009年起在全国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
来源:地调局
发布时间:2009-01-20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
主要内容为: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权许可证号。二是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并经批准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仍须将有关登记信息上报配号系统进行确认备案。三是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采矿权许可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办理多个采矿权合并的,按照部、省、市、县发证机关的顺序,取采矿权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证号。同级机关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取登记时间在前的作为合并后的采矿权许可证号。四是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五是各省(区、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采矿权基本信息。六是各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2009年底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权许可证号的更新工作。
《通知》还就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配号条件、配号流程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