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 (二)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