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条本属传统公法范畴,从保护民事权利的角度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中讲政治和讲法理的有机统一。 姜大明在主持大讲堂学习时指出,李适时同志作的专题报告法理交融、论述精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