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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

    https://www.cgs.gov.cn/xwl/zfw/201812/t20181204_472720.html    发布时间:2018.12.04 0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