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部储量司负责人说,对于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办法》有明确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向社会提供服务。 对于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