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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58.html    发布时间:2001.09.09 1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