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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68.html 发布时间:2004.05.03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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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
https://www.cgs.gov.cn/xwl/zcwj/zhgll/202403/t20240326_756090.html 发布时间:2024.03.26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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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防治形势极为严峻。尽管如此,由于各方努力,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防治成效极为明显,2018年是有记录以来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最轻的年份,海洋灾害造成损失也只占到了近10年平均值的一半。
根据国家气候中心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
https://www.cgs.gov.cn/xwl/ddyw/201904/t20190412_479043.html 发布时间:2019.04.12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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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202009/t20200903_654173.html 发布时间:2017.06.05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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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202110/t20211012_682183.html 发布时间:2021.10.12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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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扣押、损坏、偷盗地震作业队的设备和器材的;
(二)采取挖路、放水、扣车、扣人、围......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202009/t20200903_654175.html 发布时间:2017.03.29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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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84.html 发布时间:2019.09.03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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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
第二十二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发掘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83.html 发布时间:2019.09.03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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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82.html 发布时间:2014.05.03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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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63.html 发布时间:2000.09.03 1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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