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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   (二)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

    https://www.cgs.gov.cn/xwl/ddyw/201603/t20160309_281529.html    发布时间:2013.04.15 14: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