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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

    https://www.cgs.gov.cn/xwl/zcwj/zhgll/202009/t20200903_654230.html    发布时间:2020.09.03 17: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