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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节 约 用 水 条 例

    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

    https://www.cgs.gov.cn/xwl/zcwj/zhgll/202403/t20240326_756090.html    发布时间:2024.03.26 08: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