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研究工作应该跟地震、气象一样属于“社会公益类”,这是我们所坚持的。但在实际改革阶段,国家相关部门认为改革就要下海搞开发,地科院应化归为“混合类型”。于是我们只好提出,开发研究的比例只能占20%至30%,同时希望谨慎对待地质科研单位的类型问题。但遗憾的是,最终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