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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书面告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

    https://www.cgs.gov.cn/dwjs/lzjs/xxyd/201603/t20160309_287270.html    发布时间:2013.12.19 11: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