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书面告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