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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

    https://www.cgs.gov.cn/xwl/zcwj/dzhj/202009/t20200903_654066.html    发布时间:2003.09.03 1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