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