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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

    http://www.shenyang.cgs.gov.cn/dqgz/gzzd/201603/t20160309_273204.html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