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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唯GDP论英雄”一度成为一些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不少地区由此造成的发展方式粗放、忽略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扭转这种观点,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提出,我国将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生态责任落实的好坏将成为政绩考核的必考题。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2017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了首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各地区绿色发展总体状况。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对2016年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了年度评价,联合发布了《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首次发布绿色发展指数。在公布的2016年度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中,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福建、浙江、上海、重庆。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就年度评价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有何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做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决策。为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立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意见》和《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2016年,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制度规范。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摒弃“唯GDP论英雄”的发展观、政绩观,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协调统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依据“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对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年度评价工作重在引导各地区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督促和引导各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对于推动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问:年度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从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年度评价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即采用《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前6个方面55项评价指标计算各省(区、市)绿色发展指数,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绿色发展成果;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通过组织抽样调查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答:为了做好年度评价工作,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作为计算绿色发展指数的方法依据。制定计算方法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需要。根据考核工作对年度评价结果得分的要求,计算方法应满足对31个地区的绿色发展状况进行评价排序的需求,确保同一评价年度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横向可比。其次,严格依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根据《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因此,计算方法在数据的收集、审核、确认,绿色发展统计指标转换,数据缺失指标的处理,标准化处理,指数计算等方面均严格依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规定执行。第三,确保绿色发展评价科学客观公平。在计算方法研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各地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最终确定采用经典、传统、公认并广泛应用的功效系数法作为绿色发展指数的标准化方法,确保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区均按照统一的方法进行评价,同一年度各地区的指数值可比较,以确保评价方法的公平性。

    按照《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为了规范基础数据收集和报送工作,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3个部门采集基础数据,并对指标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范围和报送时间等做出规定。各有关部门均通过正式公函报送数据,并对部分地区没有数据的地域性指标进行认定,确保年度评价数据准确无误。评价过程从数据的收集、审核、确认,计算程序到评价结果的全流程,均可核查、可追溯、可解释。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调查方法? 

    答:为了科学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国家统计局制订了《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各方面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反映人居环境健康的各个方面,重点关注公众反映强烈且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社会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情况的满意度,对生态环境改善状况的判断,以及对地区自然环境、市政环境卫生及污染和治理情况等三方面的满意程度。

    调查采取分层二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分别以全国31个省(区、市)为总体进行抽样,充分考虑各地区人口规模和居民城乡结构,样本代表性强。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由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执行。实行异地调查制度,即每个调查单位仅负责对外省进行调查,不执行本省的调查工作,并且任何两个省份之间不出现交互开展调查的情况,确保调查的独立性。各省的访问过程全程录音,访问数据实时记录,调查过程全程可回溯。通过实地抽查、按比例审核调查录音等方式控制调查质量。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出具的抽样技术报告指出,各省(区、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的方差和绝对误差均低于抽样设计方案要求,抽样方案设计科学,估计量精度较高,调查质量控制较好,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问:为什么部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排名的差别较大,如何理解两者关系? 

    答:绿色发展指数是客观评价结果,依据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来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两者反映的侧重点不同。绿色发展指数侧重于从资源、环境、生态、经济等方面多维度、多层面地综合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进展;公众满意程度侧重于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绿色发展指数包括6个方面55项指标,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而公众对反映当地空气、水、居住周边环境等环境质量状况相关指标的主观感受相对更加深刻,在年度评价结果中也体现出“公众满意程度”与“环境质量指数”排名具有较为显著的相关性。

    问:为什么有些地区的环境治理指数很高,环境质量指数很低? 

    答:“环境治理指数”重点反映主要污染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以及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主要是地方政府在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方面开展的工作。“环境质量指数”重点反映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的环境质量状况,既与当地的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也与当地的气候、自然条件、产业结构等因素有关。同时,环境质量的恶化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理和扭转过程,必须从调整经济结构、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严控环境污染等多角度共同发力,不断推进,逐步提高环境质量。

    问:如何看待年度评价结果? 

    答:根据《办法》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五年考核。五年考核重在约束,年度评价重在引导。年度评价通过衡量过去一年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加快推动绿色发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同时也为五年考核打下好的基础。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引导各地区有的放矢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绿色发展指数是一项综合评价指标,可以利用6个分类指数来比较分析各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具有优势的领域巩固和保持,对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领域深入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从而补齐绿色发展短板,从资源、环境、生态、增长质量、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共同发力,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年度评价也是今后长期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应当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根据《办法》要求,年度评价采用相同的标准来客观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我们应当把关注点放到年度评价所反映的进展和揭示的不足上,下更大力气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通过持续的努力使本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共同进步,向实现绿色发展不断迈进。

    2017年是首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我们将按照《办法》要求,结合今后每年工作的开展,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改进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方法,大力加强绿色发展统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数据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的需要,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到实处。□

     

     

    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

    “要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给予严惩。”正在北京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呼吁。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已是印萍履职的第四个年头。四年来,她一直心系海洋保护,为这片蓝色的国土鼓与呼。今年印萍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印萍

    “我一直深爱这片蓝色的国土。”长期以来,印萍一直心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她认为,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公益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印萍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授权。如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中的“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舟山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起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是一种特殊授权,说明在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损失时,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方能提起诉讼,其他主体概不能诉。这种观点普遍存在。按照此观点,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对刑事案件的依附性等局限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进行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相关部门应该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认识,指导实践,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印萍说。为此,她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一是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主体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二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则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在采访中,印萍表示,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护社会公益、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保护等领域,具有专业性强的显著特征。从目前环境领域的检察工作实践看,仍然存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和配套司法鉴定评估标准不健全,司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环境司法鉴定评估能力不足,专业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周期长和环境损害评估基础性信息资料缺乏,司法判决后评估和跟踪难,生态修复效果难以评估的问题。其实,印萍从2019年已经开始关注研究海洋公益诉讼。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作为该《意见》的延伸,印萍在2019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加强科研和司法合作,为海洋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的建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印萍发现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非常必要,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于2020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加强海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的建议,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被列为2020年度高检院重点督办建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贺德银主任到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以下简称青岛海洋所)调研海洋资源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情况和答复代表建议,就青岛海洋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提出相关指导建议。10月,青岛海洋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案件办理、资质申请、科研创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协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青岛海洋所向山东省司法厅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资质,支持青岛海洋所与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合作建设海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合作基地。2020年8月,青岛海洋所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检察院签订了“海洋公益诉讼合作备忘录”,共建“海洋公益诉讼共建基地”。2020年11月,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签署《构建公益诉讼务实交流和技术支撑合作备忘录》。2020年,青岛海洋所共有12人通过了司法鉴定人岗前考试,有9人被聘为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以上国家、市、县三级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和合作机制的建立、司法鉴定人才储备,为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资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印萍表示,通过建立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可以为更好地守护海洋资源环境,支撑服务海洋领域相关司法工作提供基础。印萍告诉记者,青岛海洋所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的申报工作。

    “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愿意为之奋斗终生的事业。”印萍如是说。我们相信,有了一批又一批像印萍这样的“海洋守护者”,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印萍:用心守护我们的“蓝色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