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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1)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3)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编者按


    本文基于最新国土资源软科学成果的综合集成,全面总结了当前我国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作者运用鱼骨图法分析上述问题的影响因素,查找出了问题的根本原因,继而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趋重、生态系统趋于退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明确指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本文围绕如何更好地加强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综合集成了来自国土资源管理软科学研究数据库等渠道的30份文献成果,提出了对策措施。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存在四个问题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摸情况、建标准、推技术、抓落实”为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尤其是2010年起实施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取得了明显成效,技术、资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形成了一批企业标准、规程和先进技术。


    然而,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总体评价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识不统一。一些概念性的东西,如在开采回采率、选矿(冶)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指标综合利用率这个概念上,就有不同的理解。第二,水平还较低。不同地域、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水平差别较大,总体上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金属矿高于非金属矿;总体上综合利用程度低,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综合利用指数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关键技术攻关初见成效但缺乏与我国资源特点相适应的综合利用技术;政策法规引导和激励作用初见成效但需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执行力。第三,效益未发挥。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巨大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存在两个“四低”现象:一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资源产出率低、资源利用率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二是在矿产品开发利用和深加工方面投入低、产出低、资源利用效率低、产品附加值低。第四,差距还较大。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还有较大差距。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平均仅分别为35%和40%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


    运用鱼骨图分析法分析根本原因


    鱼骨图分析法是咨询人员进行因果分析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简捷实用,比较直观。鱼骨图是由日本管理大师石川馨先生所发展出来的,故又名石川图,是一种发现问题根本原因的方法,也称之为“因果图”。


    第一步,召开头脑风暴研讨会,确定鱼骨图的大骨即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影响因素(如图1),分别是法律法规、资源监管、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资金、技术、自然因素。



    图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影响因素



    图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问题鱼骨图分析



    表1 根本原因分析结果


    第二步,逐一、逐级分析各个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找出鱼骨图的中骨、小骨(见图2)。从中可以找到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于起步阶段的根本原因有七个方面,分别为:一是法规上,政策过于粗泛,优惠政策缺乏,政策执行不力;二是监督上,基层力量弱,技术监督弱;三是市场主体上,国家与企业的价值取向与利益格局未理顺,宣传不够;四是基础工作上,权属不明,现状与潜力不清,“三率”标准不统一;五是资金上,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六是技术上,技术投入不足,技术人才缺乏,技术公关方向不明;七是自然禀赋上,我国贫矿、小矿、共生矿、难选矿多。(见表1)。


    多方努力共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矿山企业、科研院所“众人拾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建立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第一,完善政策法规。一是修订《矿产资源法》、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规及部门规章,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法律地位,加强督导,抓好已有矿种“三率”标准要求的贯彻落实。二是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定或完善《矿产资源法》相关细则,促进矿山企业回收共、伴生矿产,资源化和整体利用尾矿等二次资源。三是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加快《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储量评审监管权责,建立与矿业权管理相衔接的储量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四是推进《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强化资源监管。一是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督管理体系。横向上加强与综合管理部门、产业部门、生态保护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纵向上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共同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的全面使用,推行监管信息直报制度和在线监管,开展矿产督查制度改革,建设矿产督察信息系统,构建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三是全面推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完善矿山企业储量台账,加强对储量消耗的动态核查,建立以企业报告为主,以政府核查、监督管理为辅的储量动态监管机制。四是创新监测手段,强化技术监督,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监管的技术支撑系统建设,打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平台,完善以“三率”等为主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和“三率”动态监测制度。五是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管理,通过确定矿山开发最低规模,征收资源补偿费,提高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坚决打击和取缔私挖滥采行为,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


    第三,发挥矿山企业主体作用。一是推进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40个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的整体提高。二是理顺国家与矿山企业的利益关系,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管理,利用价格杠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价值,建立“矿产资源取得成本”强化其核算。三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评估总结与对外宣传,树立良好的矿山企业形象,提高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四,夯实基础工作。一是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调查,摸清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完成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评价,主要矿集区复杂难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与潜力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调查评价。二是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空白”标准的制定和“超龄”标准的修订,继续分矿种制定“三率”标准,作为资源合理利用的“红线”,开展铁、铜、铅、锌、稀土、钾盐等大宗和战略矿种“三率”标准研究。三是设计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体系,建立对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明确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


    第五,克服资金困难。一是组织实施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两种形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二是落实税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将冶金矿山的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理顺合并,对资源税的减征率恢复到40%~60%,取消矿山资源补偿费,并返还矿山作业车辆自用柴油缴纳的燃油附加费。三是以资金支持为主要手段帮助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第六,突破技术障碍。一是打造“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平台,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为抓手,引领带动矿山企业加大自主投入,建立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创新平台,鼓励尾矿循环利用和应用技术创新,实现尾矿大规模综合利用技术的多重突破。二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发布制度,发挥“技术红利”在资源节约中的关键作用;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平台,让有需求的矿山找到适用技术,让先进技术找到适用矿山。三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尽快建立国家矿业人才培养基地,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矿山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支持矿山发展。


    第七,强化综合勘查与综合评价。一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的准入门槛,在勘查阶段全面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二是全面推广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推广到所有的矿种,完善和探索适合不同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充分发挥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矿业权投放中的调控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系统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