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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前确认

    请考生于3月28日(周二)前向tjddzxrsc@163.com提交确认参加笔试邮件,未提交确认邮件的视为放弃应聘该岗位。

    二、考试时间

    2023年4月7日10:00—12:00。

    考试科目:《综合能力测试》

    三、考试形式

    本次考试采取在线“云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在家通过自备的电脑下载并登录电脑端“智考云”,同时使用移动端设备下载并登录移动端“智考通”,通过电脑端答题、移动端拍摄佐证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考试。

    四、查询准考证

    查询准考证时间:2023年4月3日10:00至4月7日10:00期间,请考生使用电脑端谷歌浏览器登录https://zhikaocn.com/victory/examination/index网址查询准考证相关事宜(登录账号为考生报名信息中填报的手机号码,登录方式请选择“手机登录”)。

    五、设备要求

    (一)电脑端(用于在线答题)

    考生自备带有麦克风、摄像头和储电功能的电脑(建议使用笔记本电脑,以防考试中途断电),电脑配置要求:

    (1)操作系统:Windows 7、Windows 10(禁止使用双系统、iOS系统);

    (2)内存:4G(含)以上(可用内存至少2G以上);

    (3)网络:可连接互联网(确保网络正常,稳定带宽4M以上,不建议使用手机热点);

    (4)硬盘:软件默认安装在C盘,电脑C盘至少20G(含)以上可用空间;

    (5)摄像头:计算机自带摄像头或外接摄像头;

    (6)麦克风:计算机自带具有收音功能的麦克风或外接麦克风(如需外接麦克风,请将其放置在桌面上,正式考试期间请不要佩戴耳机)。

    (7)请考生自行安装中文输入法(由于微软拼音输入法不稳定,推荐使用搜狗输入法)。

    (二)移动端(用于拍摄佐证视频)

    考生自备一台安卓操作系统或鸿蒙操作系统的移动设备(手机或平板),安卓系统要求版本为8.0或以上,设备须带有摄像头、具有录音录像功能、可用存储内存至少在2G以上,且有能满足连续录像三个小时的电量。

    由于移动设备参数标准繁多,考生必须下载测试以确保移动端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六、下载安装考生端

    请考生在4月3日10:00—4月4日23:00期间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智考云考生平台”,下载并安装考生端。以往参加过类似考试的,也需要重新下载安装本次考生端软件。超过规定时间后,下载通道即关闭。

    为保障考试能够顺利进行,下载安装考生端前,请先卸载360安全卫士、360杀毒、2345安全卫士、金山毒霸、腾讯电脑管家、McAfee、鲁大师等所有可能会影响考试作答或与系统软件无法兼容的杀毒工具。在考试结束前切勿重新安装杀毒软件、自动更新系统或重装系统。

    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1)考生端由电脑端“智考云”及移动端“智考通”两部分构成,考生必须同时下载两个客户端,并按照《操作手册》中的指导正确安装、测试,才可完成考试。

    (2)考生所下载的“智考云”在线考试系统考生端与个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绑定。一个准考证号对应一个考生端,严禁私下传输、发送安装包,严禁使用他人安装包。若因传输、使用他人安装包,导致考生端不能正常安装或登录,以及造成其他问题,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3)考生下载、安装时所使用的准考证号必须与模拟考试、正式考试时所使用的准考证号一致。

    (4)为保障考试能够顺利进行,请考生务必下载安装本次考试的考生端参加模拟考试和正式考试(以往参加过类似考试的,也需要重新下载安装本次考生端软件)。

    (5)下载电脑端“智考云”安装包后,请及时安装、测试。超过规定时间后,下载通道即关闭。未下载本次考试“智考云”考生端的,将无法参加正式考试。

    七、考前准备

    (1)在正式开始考试前,请考生将设备及网络调试到最佳状态。考试过程中由于设备硬件故障、断电断网等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2)考生必须关闭电脑系统自动更新,由于电脑系统自动下载、自动更新导致故障而影响考试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3)考生所在的考场环境应为光线充足、封闭、无其他人、无外界干扰的安静场所,场所内不能放置任何书籍及影像资料等,考生不得在网吧、茶馆、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参加考试。

    (4)考生应参照说明书中《智考云在线考试规范》的要求,调整好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和身体坐姿,并确保上半身能够在电脑端的摄像范围中,拍摄角度应避免逆光。

    (5)考生不得使用滤镜等可能导致本人严重失真的设备,上半身不得有饰品,上衣不带纽扣,不得遮挡面部(不得戴口罩),不得戴耳机。

    (6)考生登录系统前,请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请勿调至飞行模式),将手机微信、QQ等通讯软件退出登录,确保手机联网。考试全程未经许可,不得接触和使用手机。凡发现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7)考生端账号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系统登录采用人证、人脸双重识别。考试全程请确保为考生本人,如发现替考、作弊等违纪行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八、模拟考试

    考生下载安装“智考云”在线考试系统考生端后,需在规定的模拟考试时间内依次登录移动端“智考通”和电脑端“智考云”参加模拟考试。模拟考试期间,每人每天只能模拟考试一次。

    模拟考试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4日,每日10:00—24:00。

    模拟考试注意事项:

    (1)模拟考试的主要目的是让考生提前熟悉系统登录、试题呈现与作答、录音录像、移动端佐证视频拍摄与上传等全流程操作,模拟考试没有分数也不计入正式考试成绩。

    (2)请考生务必测试作答考试系统内的每一种题型,确保设备能够完成点击作答、输入作答操作。具体的试题信息、题型信息等要求以正式考试的内容为准。

    (3)请考生自行安装中文输入法(由于微软拼音输入法不稳定,推荐使用搜狗输入法)。模拟考试期间请认真测试键盘及输入法是否能够正常打字。

    (4)若在模拟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登录、人脸身份验证不通过、无法作答等问题,或因电脑故障等需要更换电脑的,请及时通过“智考云客服平台”提交问题。

    (5)请考生务必完整体验整个作答、交卷过程,以便测试考生电脑端、移动端设备和网络条件,如没有完整参与整个模拟考试过程,导致考试当天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6)模拟测试顺利完成后,不要将电脑设备作其他用途;在正式考试前,不要重新安装杀毒软件或电脑防护类软件。

    九、正式考试

    (一)考试安排

    正式考试时间为2023年4月7日,10:00—12:00,请各位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试要求

    (1)请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依次登录移动端“智考通”、电脑端“智考云”,登录后确保电脑不熄屏、不进入休眠状态及网络正常。本次考试允许迟到30分钟,不允许提前交卷,因个人原因延迟进入考试系统的,或在考试中途强行退出系统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迟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试题以一屏一题显示,考试系统将按照同一题型内试题乱序的方式显示题目,请考生根据系统内的题目顺序依次作答。在作答同一题型时可进行检查和修改,进入下一题型后,上一题型将被锁定,不能再进行查看和修改。

    (3)考生可自行准备一支笔和一张空白纸作为草稿纸,并按要求于正式开考前在电脑端摄像头前展示,考试全程不得使用计算器。

    (4)考试开始前,考生需要先登录移动端“智考通”,用前置摄像头360度环绕拍摄考试环境,随后将移动设备固定在能够拍摄到考生桌面、考生电脑屏幕内容、周围环境及考生行为的位置上继续拍摄(详见说明书中《智考通操作手册》《智考云在线考试规范》)。

      

    图一:电脑端正面视角

     

    图二:电脑端背面视角

     

    图三:移动端摆放视角(左侧或者右侧)

     

    图四:佐证视频监控视角

    (5)电脑端和移动端摄像头全程开启拍摄考试过程。移动端拍摄的视频通过“智考通”上传,请耐心等待全部视频上传完成,如提示上传失败,请选择重新上传,请考生务必确认佐证视频全部上传成功。如出现视频拍摄角度不符合要求、无故中断视频录制等情况,都将影响成绩的有效性,由考生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6)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等需要协助处理的问题,请考生使用考试界面右下角的“求助”功能,技术人员会主动与考生联系,考生只允许接听号码为028-63201710、028-62093080的技术来电(使用“求助”功能后,请考生注意接听电话,此处的技术电话仅用于考生接听,请勿回拨)。

    (7)若考生拍摄佐证视频所使用的移动设备为手机,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接听完技术电话后,务必将手机放回原录制位置,继续拍摄佐证视频,以确保佐证视频的有效性。

    (8)考试过程中,在线考试系统会全程对考生的行为进行监控,因此考生本人务必始终在监控视频范围内。同时考生所处考试场所不得有其他人员在场,一经发现,一律按违纪处理。

    (9)考试系统后台实时监控,全程录屏、录像,请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在考试期间禁止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退出考试系统,由此导致系统卡顿、退出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不允许多屏登录,一经发现,一律按违纪处理。

    (10)考试过程中,考生若有疑似违纪行为,系统将自动记录,考试结束后由考务工作小组根据记录视频、电脑截屏、作答数据、监考员记录、系统日志等多种方式进行判断,其结果实属违纪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11)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电脑断电的情形,可在解决问题之后,在考试时间内重新登录系统参加考试,但不延长考试时间。需要特别注意:电脑断电期间请确保移动端“智考通”全程录制考试过程。

    (12)考试结束时,系统将提示交卷,对于超时仍未交卷的考生,系统将进行强制交卷处理。在提交试卷后,请考生耐心等待数据上传,直至显示“交卷完成”。若页面提示数据上传失败,请考生点击“重试”重新上传。若持续上传失败,请及时通过“智考云客服平台”提交问题,或咨询技术服务热线400-088-0028。

    (13)考试结束后,在成绩公布前请勿卸载或删除“智考云”和“智考通”软件及相应的安装文件。

    (14)考生若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将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后果由考生承担。

    十、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查询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要求

    (1)考生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详见《在线笔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附件)。考生未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违反考试纪律的,成绩按无效处理。考生不参加笔试考试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不再提供补考机会。

    (2)考生在下载电脑端“智考云”和移动端“智考通”时,需仔细阅读说明书中的每个操作文件。

    (3)考生须从报名开始至正式考试结束,确保所登记手机号码始终保持畅通,如因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而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十二、笔试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400-088-0028

    咨询时间:2023年04月3日—04月7日,9:00—12:00,13:30—18:00(节假日除外)。

    附件:在线笔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在线笔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规范本次在线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本次考试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所处考试环境同时出现其他人的;

    (二)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登录考试端的;

    (三)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遮挡摄像头的;

    (四)有进食、进水、上卫生间行为的;

    (五)有对外传递物品行为的;

    (六)佩戴耳机的;

    (七)发声朗读题目的;

    (八)未经允许强行退出考试软件的;

    (九)其它应当视为本场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二)非考生本人登录考试系统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三)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存储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的;

    (四)翻阅书籍、文件、纸质资料的;

    (五)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设备等,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六)其它应当视为本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经后台监考发现,确认考生有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的;

    (七)若发现考生有疑似违纪、舞弊等行为,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根据考试数据、监考记录、系统日志等多种方式进行判断,其结果实属违纪、舞弊的;

    (八)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如考生因电脑设备问题、网络问题、考生个人行为等问题,导致电脑端和移动端考试视频数据缺失,而影响考务人员判断本场考试有效性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七条 笔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录制真实、有效的移动端佐证视频,影响考务人员判断考生行为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八条 笔试过程中,如视频拍摄角度不符合要求、无故中断视频录制等,影响考务人员判断本场考试有效性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九条 笔试过程中,因设备硬件故障、断电断网等问题,导致笔试作答数据无法正常提交,应在笔试结束后30分钟内联系技术服务热线,否则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 笔试过程中,因设备硬件故障、系统更新、断电断网等问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考试时间不做延长。

    第十一条 笔试过程中,若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将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后果由考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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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1)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3)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