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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图示

     

    摘要

    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沿线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世界矿物原材料的主要供给基地。更为重要的是,各国矿产资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我国与沿线其他国家在产业结构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亚国家油气资源丰富,但勘探开发开采能力相对较弱,基础设施建设也较薄弱。东南亚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勘查和开发程度低。我国在装备、技术、资金等方面甚有优势。这样的合作方式不但有利于沿线国家的矿业及经济发展,我国也可以优化矿业产业结构,实现优势互补。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无论是沿线配套建设的铁路、公路、桥梁、水库等基础设施,还是在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础上发展矿业,都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拥有技术、装备、资金、人才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势,一些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而且都有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共同愿景。我国愿与其他沿线国家加强矿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沿线国家矿业合作提供了新机遇、新平台,广受矿业界人士的好评。矿业巨头淡水河谷负责人直言非常看好“一带一路”,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将率先受益。

    矿业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战略是综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推出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沿线国家经济繁荣与双边、多边区域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在2014年APEC北京峰会上,我国推出了3大创举,即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丝绸之路基金以及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共同加强全方位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3部委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倡议,勾勒了“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其中,丝绸之路基金明确表示,将资源合作作为重要的融资支持方向。这些举措将为矿产资源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资金支持和贸易便利化服务等。

    我国与一些沿线国家毗邻、山水相依,具有千丝万缕、唇齿相依的独特关系。相邻的国家以矿产资源合作为起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将极大地促进区域和平稳定发展,实现多方共赢,同时为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

    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地理毗邻、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优势的关键领域。

    对此,长期在新疆从事矿业开发的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韩冰也有着自己的观点:“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但是当‘一带一路’沿线的公路、铁路打通之后,如果沿线没有产业支持,与之相关的战略部署如何落地?依靠什么来支撑?在沿线发展哪些产业?这将是要面对的一系列问题。” 韩冰进一步分析说,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新疆,以及与之毗邻的一些沿线国家,除了农业,很多地方还没有建成工业化体系,仅仅依靠农牧业,很难大规模地发展第三产业。而且,“一带一路”沿线的公路、铁路打通之后,仅依靠农牧业也远不能满足其运力。我国东西部地区差异非常大,东部依据沿海、人口稠密等要素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优势,所以服务贸易经济能够发展起来。但西部地区如果不依靠资源,发展贸易是无源之水,非常困难。即使有内地移民到新疆,如果没有持续长久的产业作为支撑,仅凭贸易一阵风过后,这些新移民还会选择再离开,很难长期驻守在这片土地上,无法实现安居乐业。而与新疆毗邻的一些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且都有迫切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需求,发展绿色矿业可作为其长久发展的支撑产业。只有这样,“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地才能实施的更为顺利,才能形成最牢固的根基,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韩冰把公司定位于“稳定勘查业务,推进矿业开发,快速结合资本市场,打造为‘三位一体’的综合矿业集团”,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地质勘查与矿业开发并举的综合性矿业公司,拥有探矿权及采矿权近百个,总面积1200平方千米,分布于新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等南疆三地州, 矿权区均位于国家“358”项目的重点成矿区带上,已经探明及发现的矿产有铁、铜、铅锌、金银、锂、铷、钼、钴等。韩冰相信,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矿业企业也会有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非常值得期待。

    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应该认识到“一带一路”是宏伟战略,不是囊括一两个大项目那么简单,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加之现在的矿业开发已不是简单地实现盈利,而是走向了大地质观、大资源观和大生态观统筹推进的新时代,全面融入了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发展的全过程,更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

    一提到“一带一路”,国内多数人首先会联想到是新疆,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也是“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个重要节点,与中亚五国毗邻,中亚也是世界新能源资源基地。在2016年新疆矿博会上,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主任兼国土资源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学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李文渊表示,新疆与中亚五国合作找矿潜力巨大。据其介绍,全球有五大油气资源富集区,中东是其中油气资源最富集地区,中亚-俄罗斯地区次之,因此中亚五国是世界第二大待开发油气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油气资源1707亿吨(相当于1.2万亿桶),有国际机构认为中亚五国石油总储量可能高达2118亿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之外,中亚地区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目前发现有25处百吨以上金矿床、17处千万吨以上铜矿床、6处50万吨以上钼矿床、23处500万吨以上铅锌矿床、8处30万吨以上锑矿床、4处100万吨以上稀土矿床、30处2万吨以上铀矿床……该地区金、锌、铝、锑、锰、铬等矿产资源储量均居世界前列,已发现世界级特大型金属矿床32个,且与我国新疆同属一个成矿域,有相似的成矿环境,含有大型、超大型矿床的成矿带延伸入新疆。

    不仅中亚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一些沿线国家也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一带一路”串起了一个个巨大的能源矿产宝藏,是世界矿物原材料的主要供给基地,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资源的重要角色。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在这个区域内储藏的矿产资源有近200种,价值超过250万亿美元,占全球的61%。其中,世界上煤的蕴藏量最高的地区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乌兹别克斯坦被称为“黄金之国”;东南亚诸国有长达2500千米的锡矿带,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宝玉石产区;目前已探明的石油蕴藏量最多的地区是西亚诸国;印度和俄罗斯是钻石重要产区;俄罗斯库尔斯克分布有世界最大的产铁盆地等。

    “在全球成矿单元的四大成矿域中,包含12个‘一带一路’成矿区带,各成矿区带中产出大、超大型矿床总数达326个,这也为‘一带一路’开发矿业奠定了有利成矿地质资源背景。”矿床地质与矿产勘查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裴荣富介绍。

    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由之路

    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但更为重要的是,各国矿产资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例如,中亚国家的油气资源,印尼、菲律宾的镍、铁,马来西亚、文莱的石油,越南的铝土、铁,泰国、老挝的钾盐等,都是我国急需进口的大宗矿产品。而我国丰富的稀土和钼资源,及广大的市场需求也可为相关国家所用。

    除了矿产资源的互补,我国与沿线其他国家的互补性还表现在产业结构等方面。从经济发展上看,沿线国家大多与我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我国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发展模式,同时也具备了融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油气资源丰富的中亚国家,勘探开发开采能力相对较弱,而且都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工业体系构建、发展经济等重大任务,在此过程中矿业做出了主要贡献,特别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人均GDP世界排名大幅提高。”李文渊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中亚国家已探明的能源矿产资源,主要还是前苏联计划经济地质勘查时期的成果。近25年来,中亚各国政府由于财政收入低,地质勘查投入有限,特别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两国政府地质勘查投入很低,矿产勘查主要依赖社会投入,这些国家鼓励外资企业投入勘查,但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不透明性,中资企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风险勘查的少,多是购买中亚各国成熟矿山或已探明的矿床,矿产资源进一步合作的空间还较大。

    缅甸矿业部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局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缅甸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手段比较传统落后。“目前,缅甸东部地区要做进一步的矿产勘查开发,正在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希望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帮助缅甸解决在矿业开发中遇到的难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在东南亚很普遍。中国与东南亚地理上相邻,地质构造相连。东南亚位于中国西南三江成矿带和华南成矿带向南延伸地带,成矿条件优越,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勘查和开发程度低。”

    在矿业开发方面,沿线这些国家与我国合作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的愿景。而我国是有装备、技术、资金方面的优势,不但有利于沿线国家的矿业及经济发展,而且我国也可抓住机会,优化矿业产业结构。比如,“一带一路”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可能会推升钢铁需求。这样的产能合作,不仅可以满足这些国家对钢铁的需求,还可以为国外优越的矿产资源提供市场。

    同时,“一带一路”战略也将给我国国内产业带来以下发展机遇:

    一是通路通航,包括交通运输业(港口、公路、铁路、物流),铁路建设与相关设备,航空服务、设备、整机生产等。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交通运输是优先发展领域,以加快提升我国与周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水平,并形成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是基础设施产业链,包含建筑业(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装备制造业(设备及配套类装备制造),基建材料(钢铁、建材、有色等)。

    三是能源建设,包括中国油气进口的管道建设相关产业,电站建设、电力设备等。

    四是信息产业,抓住各国经济的数字化趋势,加快我国信息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在矿业全球化的背景下,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将地理毗邻、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关键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具有良好的矿产资源合作基础,且资源合作能进一步带动产能合作与经济互联,为区域命运共同体建设奠定发展基础。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矿产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由之路。

    沿线国家期待合作走向纵深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加强能源资源和产业链合作,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共同开展资源调查评价、矿业风险监测评价,以矿产资源开发为纽带,构建利益共同体。

    很多专家分析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向纵深推进,必将进一步拓展沿线各国矿业合作的空间,在互惠互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方优势,优势互补,激发活力,这对仍处在深度调整期的全球矿业来讲,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今,很多沿线国家已经深切体会到,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将能够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红利,并将本地区的资源、技术与资金优势等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为此,各国对沿线开展矿业合作的热情高涨。

    “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官员和学者,也纷纷表达了与中国开展矿业合作的强烈愿望。巴基斯坦地质调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巴基斯坦迫切需要发展繁荣矿业,使能源的使用率最大化。

    在2015年中俄博览会东北亚矿业合作会议上,来自俄罗斯和蒙古等国的代表齐聚哈尔滨,分享了各自的找矿成果,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短短半天时间,中俄就有22个矿业合作项目签约。

    同年在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上,来自中国、东盟各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聚焦“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矿业机遇,围绕矿业形势、地学研究合作、矿业政策研究、地质环境保护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此同时,在同年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学合作论坛上,来自缅甸、越南、泰国、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矿产资源部门的代表,介绍了自己国家的资源赋存和地质勘查情况,表达出强烈地合作愿望。

    新疆矿博会作为 国家“一带一路”沿线上的重要矿业展会,为中国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沿线国家与中国矿企合作提供了开放的平台。在新疆矿博会举办的中国-亚欧矿业部长级论坛上,来自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部长级官员与我国矿界人士共同探讨了“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矿业合作发展方向,进一步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矿业合作,这些国家的部长级官员与我国矿企及有关部门就矿业开发达成了一揽子意向合作,取得了矿业开发合作的实质性进展,新疆矿博会也因此得到周边国家矿业管理部门的广泛认可。

    在当今矿业全球化大背景下,“一带一路”的战略前景,预示着沿线各国彼此之间的真诚合作,必将把各国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新动力,从而为全球矿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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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同年12月,李克强总理开启了新一轮亚欧之旅,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标志着作为国家战略的“一带一路”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为此中国政府特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从国家顶层设计来看,“一带一路”战略以打造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中伊土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新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6条经济走廊和海上战略支点为核心,以通路、通航和通商为发力点,向纵深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有远近两大战略愿景,近期落于“基建互通、金融互通、产业对接、资源引入”,远期则是“商贸文化互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共同繁荣”。

    “一带一路”战略将重点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经贸、产业投资、能源资源、金融、人文交流、生态环境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合作,“一带一路”的建设将极大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矿业开发,但同时也给矿业开发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

    矿业合作,“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是对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大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改革精神,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将以积极适应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的管理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地质调查服务供给质量。

    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大趋势

    预算绩效管理实质是预算管理的深化,它将绩效管理理念嵌入传统的预算管理,以预算支出结果为导向,注重支出的效率和责任,通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提高财政预算支出效率和效益。

    (一)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实施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方式。

    如何高效率使用财政资金,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支出的满意度,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开始实施绩效预算改革。经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绩效预算管理框架,世界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组织在发展援助领域也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过这一途径,在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大幅度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主要启示如下:(1)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2)政府的支持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建立有利的制度环境至关重要;(3)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全流程的管理体系,以绩效目标为核心,以过程监管重点,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保障,从而保证了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绩效评价指标要简单、实用。

    (二)绩效管理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方向,相关法律规定日趋完善。

    财政部分别于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下发了关于绩效评价的文件,对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两个方面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了具体规定,并推行了试点。2014年,全国人大颁布修订后的新《预算法》中明确提出对财政支出实行绩效问责的要求,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5年以来财政部围绕“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陆续印发文件,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有了制度的硬约束。今年9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范围将逐步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重点将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

    经过十多年推行和试点,绩效管理和评价进入政策应用阶段,操作越来越规范,地位越来越重要,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中央部门绩效理念逐步增强,使绩效评价工作得以快速推进;(2)中央财政已经初步构建起以项目支出为主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3)绩效评价范围明显扩大,中央财政推动重点评价和全面自评“点面”结合,绩效评价资金规模超过1万亿元;(4)预算透明度明显增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得到全国人大、审计部门高度认可,社会公众反响较好,政府公信力得到较大提升。

    (三)地质调查绩效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地质调查管理中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理念已初步形成。经过多年的绩效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力推绩效评价,使地质调查产品作为财政支出的公共产品,需要强调产品的绩效,这一认识逐步形成。2014年以来,中国地质调查局推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理念和新标准,树立重实效的成果评价新理念,改变过去单纯或主要以发表SCI论文等评价成果的观念,发挥成果评价“牛鼻子”的作用,引导地质调查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建立了以“五问”为核心的成果评价新标准,使地质调查项目要突出“绩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

    2.实行目标责任制,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一致。中国地质调查局坚持“五问”成果新标准,开展了地质调查改革的整体设计。项目管理和单位管理中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这些举措,与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开展绩效管理试点,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绩效管理的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在绩效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初步研究提出了地质调查项目绩效目标指标框架,结合地质调查工作特点,把“五问”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效益指标,形成《地质调查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和《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南》,为地质调查项目绩效管理提供了评价方法、指标和标准。二是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对绩效评价做了要求,并开展了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评价培训,使绩效管理进入了实际操作。三是开展了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发现了绩效评价的薄弱环节与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实施地质调查预算绩效管理面临新机遇

     

    (一)国家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作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已经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方略、新举措,为财政管理改革和创新也指明了方向。

    2018年9月25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这一顶层设计围绕“全面”和“绩效”两个关键点,旨在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中国地质调查局升级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为全面开展绩效管理提供了契机。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升级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管理的独立单元,在财政部有独立的账户,能够相对独立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也是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独立单元。一级预算单位在预算资金安排上有更大的空间,这为地质事业改革发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建设创造了新的机遇和保障。同时,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地质调查预算绩效负有更大责任。

    中国地质调查局升级为一级预算单位,机遇挑战并存。不仅是预算级次和财务管理权责的变化,而且还涉及体制机制、业务管理、队伍发展等很多方面,是一次重大改革。要开展顶层设计,统筹考虑业务与预算一体化管理等问题,开展全面绩效管理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升级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为全面开展绩效管理提供了契机。

    (三)实施地质调查预算绩效管理有良好基础。

    理念基础。经过多年的绩效管理改革试点,地质调查项目管理中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理念已初步形成。“五问”标准的提出,使地质调查项目要突出“绩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

    制度和技术基础。在目标责任制和地质调查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考核方面,出台了系列办法和文件,形成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南等,为全面实施地质调查绩效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评价方法、指标和标准等技术基础。

    管理实践(试点)基础。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已进入实际操作。在项目立项、项目年度考核与结题评审验收中,都有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考核。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都投入应用。《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和《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南》为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项目绩效评价抽查提供给了规范和技术支持,这些活动,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供了实践基础。

    综上所述,推行地质调查全面绩效管理是对国家政策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求的回应,最终目的是促进地质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因此,中国地质调查局需要顺势而为,以适应一级预算单位管理要求为契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三、难点和问题分析

    (一)难点

    (1)地质调查工作的产出难表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地质调查工作是获取地质信息,其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特点。信息产品一般由信息的形式(载体)和信息反映的内容(实质)两部分构成,形式(载体)包括成果报告、地质图件、专著或文章等;内容(实质)包括能源资源靶区、数据及其反映的现象和规律、理论和技术方法、标准和决策建议等,真正有价值的是信息的内容。在产出表达中,形式和内容不加区分地混用,导致地质调查的产出表达混乱。二是实物工作量具有投入和产品双重性。一方面,提交用户使用的不是实物工作量,因此不能算作产品;另一方面,实物工作量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它上面包含了很多重要的信息,它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对地质调查产品形成起重要作用,因此在绩效考核中,把他作为产出指标进行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2)地质调查效益难表达、难量化。也就是在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后,很难确定地质调查工作取得的直接效益,尤其无法定量测算。地质调查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效益后续性特点。它是通过地质填图、地质科研等手段获取地球地质信息,认识和掌握地质规律,为矿产勘查、工程建设和保护人居环境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它的产品是在后续产业发挥作用,因此,它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也是在后续产业中得到体现,本身的效益难直接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

    (1)预算绩效管理的理念滞后。目前,还存在有“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错误意识,未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意识,认为预算绩效管理可有可无,存在应付心理。

    (2)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填写不规范。由于前述两个难点,导致项目负责人在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时,经常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项目的绩效目标没有很好地分解到绩效指标。绩效目标泛泛,难落实到具体指标;二是产出指标填写混乱,既有形式(载体),也有内容;三是效益指标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填报,五花八门,难量化,难考核。

    (3)运行机制欠缺。《意见》要求要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评价方法技术体系构成的以实现预算绩效目标为核心的有机运行机制。目前,地质调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业务管理等没有形成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一体化有机运行机制。

    四、对策建议

    (一)开展顶层设计,建立地质调查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开展顶层设计,以绩效管理为核心,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地质调查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是深化改革组织机构,必须有局领导牵头,相关部室参加。建议纳入“关于落实一级预算单位管理要求优化提升地质调查管理能力工作方案”一并推进。二是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管理链条和管理体系三个维度工作:构建地质调查“项目-部门和单位-政策”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完善“所有财政资金”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三是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包括项目、单位和政策绩效管理办法等。

    (二)健全完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系统化、标准化、模块化的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下表),把预算管理、业务管理、目标责任制等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纳入到指标体系中,建立起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绩效管理新机制。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下表)是根据财政部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的简化形式,其中一、二、三级指标是规定好的,四级指标可根据不同部门特点具体建立。通过这个指标体系,既可利用各管理环节的成果,又可使各环节的管理统一到绩效管理中,从而建立起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绩效管理新机制。其实质是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将预算管理、技术管理等紧密结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绩效管理体系。既可提高管理效率,又可提升管理效果。

    (三)深化研究,修订完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

    目前,中国地质调查局初步形成了地质调查绩效指标框架和评价指南,但与新形势和新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需要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化研究项目绩效评价方法、指标和标准体系,构建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方法、指标和标准体系,并结合实际应用,不断更新完善。

    鉴于目前项目负责人还存在不熟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填报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尽快推广绩效目标申报和评价技术。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全面实施地质调查绩效管理的若干思考

    2018年7月12日,为使新入职青年职工尽快进入角色,了解武汉地调中心历史沿革与发展历程、专业学科特色、制度文化建设情况,熟悉从事岗位工作需具备的基本技能和办事流程,对新进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和安全保密提醒,地调局武汉地调中心开展了新入职职工岗前培训。

    会上,武汉地调中心副主任简要介绍了中心的发展历程、取得的辉煌成绩和新时代的职能定位。要求新职工要增强荣誉感、自信心,尽快融入到武汉地调中心大家庭;要结合中心业务发展做好职业规划,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人生目标,多出成果,早日成才;要继续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学习专业知识、文化知识、社会知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岗位实际工作中;要继承和弘扬“三光荣”“四特别”精神,自觉践行“责任、创新、合作、奉献、清廉”的新时期地质工作者核心价值观,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地质工作和新的生活环境。

    办公室、科学技术处、财务资产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安全保密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了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财经纪律要求、组织机构情况、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廉洁从业要求等。

    武汉地调中心纪委书记作对新进员工提出四点希望:一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青年科技人员有理想、有担当,单位的发展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要自觉将自己的人生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同单位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报效国家,感恩单位。二要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踏踏实实,扑下身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扎根基层,锻造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法纪意识,严守纪律,任何时刻都不碰“高压线”。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始终坚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办事,不忘初心,珍惜岗位,珍惜名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负父母,不负家庭,不负武汉地调中心。四要树立责任意识,努力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用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和英雄气概,为新时代地质调查事业建功立业。

    培训结束后,新进职工参观了龙化石博物馆。

    培训现场

    参观龙化石博物馆

    武汉地调中心开展新职工岗前培训

    4月15日,我国将迎来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构筑维护国家安全钢铁长城”为主题,旨在围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宣传普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密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职工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意识。

    活动期间,青岛海洋所组织召开了保密员培训班,观看了《船厂谍影》、《大山里的听风者》等主题教育片,对全所保密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依托研究所内网、电子大屏、微信等平台,向职工推送一批应知应会的国家安全常识和主题标语;此外,制作了一批“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展板,帮助职工提高发现、防范间谍行为,自觉保守国家秘密,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本次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切实提高了职工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将国家安全法宣传到每一位职工,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

     

     

    青岛海洋所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传活动

     “一带一路”图示

     

    摘要

    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沿线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世界矿物原材料的主要供给基地。更为重要的是,各国矿产资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我国与沿线其他国家在产业结构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亚国家油气资源丰富,但勘探开发开采能力相对较弱,基础设施建设也较薄弱。东南亚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勘查和开发程度低。我国在装备、技术、资金等方面甚有优势。这样的合作方式不但有利于沿线国家的矿业及经济发展,我国也可以优化矿业产业结构,实现优势互补。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无论是沿线配套建设的铁路、公路、桥梁、水库等基础设施,还是在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础上发展矿业,都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拥有技术、装备、资金、人才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势,一些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而且都有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共同愿景。我国愿与其他沿线国家加强矿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沿线国家矿业合作提供了新机遇、新平台,广受矿业界人士的好评。矿业巨头淡水河谷负责人直言非常看好“一带一路”,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将率先受益。

    矿业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战略是综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推出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沿线国家经济繁荣与双边、多边区域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在2014年APEC北京峰会上,我国推出了3大创举,即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丝绸之路基金以及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共同加强全方位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3部委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倡议,勾勒了“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其中,丝绸之路基金明确表示,将资源合作作为重要的融资支持方向。这些举措将为矿产资源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资金支持和贸易便利化服务等。

    我国与一些沿线国家毗邻、山水相依,具有千丝万缕、唇齿相依的独特关系。相邻的国家以矿产资源合作为起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将极大地促进区域和平稳定发展,实现多方共赢,同时为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

    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地理毗邻、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优势的关键领域。

    对此,长期在新疆从事矿业开发的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韩冰也有着自己的观点:“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但是当‘一带一路’沿线的公路、铁路打通之后,如果沿线没有产业支持,与之相关的战略部署如何落地?依靠什么来支撑?在沿线发展哪些产业?这将是要面对的一系列问题。” 韩冰进一步分析说,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新疆,以及与之毗邻的一些沿线国家,除了农业,很多地方还没有建成工业化体系,仅仅依靠农牧业,很难大规模地发展第三产业。而且,“一带一路”沿线的公路、铁路打通之后,仅依靠农牧业也远不能满足其运力。我国东西部地区差异非常大,东部依据沿海、人口稠密等要素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优势,所以服务贸易经济能够发展起来。但西部地区如果不依靠资源,发展贸易是无源之水,非常困难。即使有内地移民到新疆,如果没有持续长久的产业作为支撑,仅凭贸易一阵风过后,这些新移民还会选择再离开,很难长期驻守在这片土地上,无法实现安居乐业。而与新疆毗邻的一些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且都有迫切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需求,发展绿色矿业可作为其长久发展的支撑产业。只有这样,“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地才能实施的更为顺利,才能形成最牢固的根基,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韩冰把公司定位于“稳定勘查业务,推进矿业开发,快速结合资本市场,打造为‘三位一体’的综合矿业集团”,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地质勘查与矿业开发并举的综合性矿业公司,拥有探矿权及采矿权近百个,总面积1200平方千米,分布于新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等南疆三地州, 矿权区均位于国家“358”项目的重点成矿区带上,已经探明及发现的矿产有铁、铜、铅锌、金银、锂、铷、钼、钴等。韩冰相信,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矿业企业也会有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非常值得期待。

    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应该认识到“一带一路”是宏伟战略,不是囊括一两个大项目那么简单,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加之现在的矿业开发已不是简单地实现盈利,而是走向了大地质观、大资源观和大生态观统筹推进的新时代,全面融入了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发展的全过程,更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

    一提到“一带一路”,国内多数人首先会联想到是新疆,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也是“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个重要节点,与中亚五国毗邻,中亚也是世界新能源资源基地。在2016年新疆矿博会上,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主任兼国土资源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学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李文渊表示,新疆与中亚五国合作找矿潜力巨大。据其介绍,全球有五大油气资源富集区,中东是其中油气资源最富集地区,中亚-俄罗斯地区次之,因此中亚五国是世界第二大待开发油气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油气资源1707亿吨(相当于1.2万亿桶),有国际机构认为中亚五国石油总储量可能高达2118亿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之外,中亚地区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目前发现有25处百吨以上金矿床、17处千万吨以上铜矿床、6处50万吨以上钼矿床、23处500万吨以上铅锌矿床、8处30万吨以上锑矿床、4处100万吨以上稀土矿床、30处2万吨以上铀矿床……该地区金、锌、铝、锑、锰、铬等矿产资源储量均居世界前列,已发现世界级特大型金属矿床32个,且与我国新疆同属一个成矿域,有相似的成矿环境,含有大型、超大型矿床的成矿带延伸入新疆。

    不仅中亚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一些沿线国家也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一带一路”串起了一个个巨大的能源矿产宝藏,是世界矿物原材料的主要供给基地,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资源的重要角色。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在这个区域内储藏的矿产资源有近200种,价值超过250万亿美元,占全球的61%。其中,世界上煤的蕴藏量最高的地区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乌兹别克斯坦被称为“黄金之国”;东南亚诸国有长达2500千米的锡矿带,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宝玉石产区;目前已探明的石油蕴藏量最多的地区是西亚诸国;印度和俄罗斯是钻石重要产区;俄罗斯库尔斯克分布有世界最大的产铁盆地等。

    “在全球成矿单元的四大成矿域中,包含12个‘一带一路’成矿区带,各成矿区带中产出大、超大型矿床总数达326个,这也为‘一带一路’开发矿业奠定了有利成矿地质资源背景。”矿床地质与矿产勘查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裴荣富介绍。

    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由之路

    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但更为重要的是,各国矿产资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例如,中亚国家的油气资源,印尼、菲律宾的镍、铁,马来西亚、文莱的石油,越南的铝土、铁,泰国、老挝的钾盐等,都是我国急需进口的大宗矿产品。而我国丰富的稀土和钼资源,及广大的市场需求也可为相关国家所用。

    除了矿产资源的互补,我国与沿线其他国家的互补性还表现在产业结构等方面。从经济发展上看,沿线国家大多与我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我国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发展模式,同时也具备了融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油气资源丰富的中亚国家,勘探开发开采能力相对较弱,而且都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工业体系构建、发展经济等重大任务,在此过程中矿业做出了主要贡献,特别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人均GDP世界排名大幅提高。”李文渊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中亚国家已探明的能源矿产资源,主要还是前苏联计划经济地质勘查时期的成果。近25年来,中亚各国政府由于财政收入低,地质勘查投入有限,特别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两国政府地质勘查投入很低,矿产勘查主要依赖社会投入,这些国家鼓励外资企业投入勘查,但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不透明性,中资企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风险勘查的少,多是购买中亚各国成熟矿山或已探明的矿床,矿产资源进一步合作的空间还较大。

    缅甸矿业部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局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缅甸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手段比较传统落后。“目前,缅甸东部地区要做进一步的矿产勘查开发,正在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希望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帮助缅甸解决在矿业开发中遇到的难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在东南亚很普遍。中国与东南亚地理上相邻,地质构造相连。东南亚位于中国西南三江成矿带和华南成矿带向南延伸地带,成矿条件优越,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勘查和开发程度低。”

    在矿业开发方面,沿线这些国家与我国合作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的愿景。而我国是有装备、技术、资金方面的优势,不但有利于沿线国家的矿业及经济发展,而且我国也可抓住机会,优化矿业产业结构。比如,“一带一路”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可能会推升钢铁需求。这样的产能合作,不仅可以满足这些国家对钢铁的需求,还可以为国外优越的矿产资源提供市场。

    同时,“一带一路”战略也将给我国国内产业带来以下发展机遇:

    一是通路通航,包括交通运输业(港口、公路、铁路、物流),铁路建设与相关设备,航空服务、设备、整机生产等。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交通运输是优先发展领域,以加快提升我国与周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水平,并形成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是基础设施产业链,包含建筑业(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装备制造业(设备及配套类装备制造),基建材料(钢铁、建材、有色等)。

    三是能源建设,包括中国油气进口的管道建设相关产业,电站建设、电力设备等。

    四是信息产业,抓住各国经济的数字化趋势,加快我国信息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在矿业全球化的背景下,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将地理毗邻、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关键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具有良好的矿产资源合作基础,且资源合作能进一步带动产能合作与经济互联,为区域命运共同体建设奠定发展基础。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矿产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由之路。

    沿线国家期待合作走向纵深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加强能源资源和产业链合作,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共同开展资源调查评价、矿业风险监测评价,以矿产资源开发为纽带,构建利益共同体。

    很多专家分析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向纵深推进,必将进一步拓展沿线各国矿业合作的空间,在互惠互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方优势,优势互补,激发活力,这对仍处在深度调整期的全球矿业来讲,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今,很多沿线国家已经深切体会到,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将能够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红利,并将本地区的资源、技术与资金优势等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为此,各国对沿线开展矿业合作的热情高涨。

    “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官员和学者,也纷纷表达了与中国开展矿业合作的强烈愿望。巴基斯坦地质调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巴基斯坦迫切需要发展繁荣矿业,使能源的使用率最大化。

    在2015年中俄博览会东北亚矿业合作会议上,来自俄罗斯和蒙古等国的代表齐聚哈尔滨,分享了各自的找矿成果,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短短半天时间,中俄就有22个矿业合作项目签约。

    同年在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上,来自中国、东盟各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聚焦“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矿业机遇,围绕矿业形势、地学研究合作、矿业政策研究、地质环境保护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此同时,在同年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学合作论坛上,来自缅甸、越南、泰国、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矿产资源部门的代表,介绍了自己国家的资源赋存和地质勘查情况,表达出强烈地合作愿望。

    新疆矿博会作为 国家“一带一路”沿线上的重要矿业展会,为中国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沿线国家与中国矿企合作提供了开放的平台。在新疆矿博会举办的中国-亚欧矿业部长级论坛上,来自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部长级官员与我国矿界人士共同探讨了“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矿业合作发展方向,进一步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矿业合作,这些国家的部长级官员与我国矿企及有关部门就矿业开发达成了一揽子意向合作,取得了矿业开发合作的实质性进展,新疆矿博会也因此得到周边国家矿业管理部门的广泛认可。

    在当今矿业全球化大背景下,“一带一路”的战略前景,预示着沿线各国彼此之间的真诚合作,必将把各国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新动力,从而为全球矿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

     

    相关链接:

    “一带一路”战略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同年12月,李克强总理开启了新一轮亚欧之旅,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标志着作为国家战略的“一带一路”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为此中国政府特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从国家顶层设计来看,“一带一路”战略以打造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中伊土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新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6条经济走廊和海上战略支点为核心,以通路、通航和通商为发力点,向纵深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有远近两大战略愿景,近期落于“基建互通、金融互通、产业对接、资源引入”,远期则是“商贸文化互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共同繁荣”。

    “一带一路”战略将重点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经贸、产业投资、能源资源、金融、人文交流、生态环境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合作,“一带一路”的建设将极大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矿业开发,但同时也给矿业开发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

    矿业合作,“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鄂尔多斯乌审旗境内的苏里格气田


    内蒙古煤田地质勘查(集团)公司(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副总经理杜刚博士近年来一直关注着内蒙古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作为内蒙古绿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他所在的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的页岩气探矿权因为被含在其他企业的采矿权范围内而被搁置。有关部门的批复是,“请酌情与矿业权所属单位协商处理。”他说,协商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因为大部分矿权都处于行政垄断状态,“这在内蒙古尤其是在鄂尔多斯盆地太常见了”。


    为什么盯上页岩气?


    国际能源署预计,“21世纪是天然气的黄金时代”。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我国正在经历一次深刻的能源结构转换——由以石油(或煤炭)为主向以非化石(或可再生)能源为主转换。


    国务院部署的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其中单立一条即第4条特别强调:要“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根据目前国内的技术水平和开发成本,许多专家估计,10年~20年内,在各种清洁能源中,天然气将脱颖而出,成为主力。


    事实上,相对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 “三气”(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资源的优势凸显。以天然气为例,它比较清洁,与等热值燃料相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煤炭少近一半,比石油少近30%,其他污染物排放也少许多。同时,它的开发技术比较成熟,使用成本较低,可以替代煤、油,用途广泛,不受气候影响,输送便利,供应稳定。除此之外,包括煤层气、致密气和页岩气在内的非常规天然气还有两大优势。一是储量丰富。我国非常规天然气储量达200多万亿立方米,是常规天然气的5倍——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煤层气的地质资源量约36.81万亿立方米,相当于500亿吨的标准煤,居世界第3位;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报告《我国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战略研究》中显示,我国煤层气可采资源总量大约是10万亿立方米,其中大于1000亿立方米的盆地有15个;我国致密气储量约12万亿立方米;我国陆域页岩气地质资源潜力为134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潜力为25万亿立方米(不含青藏地区)。二是需求旺盛。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年总产量有望达到2300亿立方米,其中,非常规天然气可快速增长至1200亿立方米,占国产天然气总量的52%,成为国产天然气的主体。


    内蒙古包括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在内的非常规天然气储量尤其丰富。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仅有的两个重点煤层气产业化生产基地之一就是鄂尔多斯盆地。而内蒙古是鄂尔多斯盆地的核心区,涵盖了整个内蒙古西部地区。有专家表示,对比探明储量,这一区域内的煤层气和页岩气目前基本上尚未开发,致密气也仅仅用了一小部分。


    在全国14个含煤层气大于5000亿立方米的盆地(群)中,内蒙古境内就有鄂尔多斯、二连、海拉尔等3个盆地(群)。其中鄂尔多斯盆地资源量在全国最大,约10.72万亿立方米(地跨蒙、晋、陕、甘、宁五省区)。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和沁水盆地的煤层气可采资源量在1万亿立方米以上。


    同时,内蒙古还有极为丰富的致密气即致密砂岩气。仅鄂尔多斯乌审旗境内的苏里格气田,致密气探明地质储量即达1.1万亿立方米,目前年产量达105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天然气储、产量的14.7%、12.1%。有关专家认为,仅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境内(包括苏里格气田、大牛气田和乌审气田)致密气储量就在2.5万亿立方米以上。


    据内蒙古煤炭地质学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对全区页岩气资源进行的初步估算,内蒙古页岩气资源潜力约30万亿立方米,有可能在中国的“页岩气革命”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在《我国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战略研究》中这样表述,我国陆相富有机质页岩主要分布在新生代陆相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三叠统延长组7段页岩最好,分布于盆地中南部,面积4万~5万立方米。


    2015年春节前,由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和内蒙古地质调查院共同完成的内蒙古第一个页岩气调查评价参数井获得重要数据,设计井深3550米,完钻3568米,发现具有开发价值的气层4层,形成较好的工业气流,最大产能5万立方米/天,稳定产能1.95万立方米/天。专家分析认为,这一重大进展对我国北方海陆过渡相页岩油气的资源评价、战略选区等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也为内蒙古包括页岩气在内的非常规能源的开发由梦想变为现实提供了依据。


    尴尬的“清洁能源内蒙古”


    200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编制了我国第一个煤层气发展规划,目标是,2010年,全国煤层气产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地面抽采煤层气50亿立方米,利用率100%;井下抽采瓦斯5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3000亿立方米,逐步建立煤层气和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


    从资源禀赋和国内需求考虑,在本世纪内,能源产业将始终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主导产业。把内蒙古建成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突出“清洁”、“输出”4字,这不仅明晰了解决自治区“一煤独大”结构单一的具体路径,而且给自治区的能源产业以科学的定位,为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产业发展指明了清洁、低碳、多元、安全的必然方向。


    对于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要领导曾做出重要批示:“大有文章可做,要抓好。”领导就是领导,寥寥数字,重视程度可窥一斑。


    早在“十一五”期间,内蒙古对于清洁能源的发展就有规划。自治区政府曾提出,“加快对海拉尔盆地、二连盆地的勘探开采步伐,推进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2009年,自治区政府也曾发布了重点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方案。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页岩气资源勘查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尽早实现全区页岩气资源评价重大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将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2年,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页岩气潜力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选区研究”项目,由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承担。项目组对全区7个大型沉积盆地的含泥页岩地层进行了梳理,重点开展了页岩气形成地质背景、页岩气形成条件、页岩气储集条件及页岩气富集条件分析,最终优选出页岩气有利地区11处。研究结果表明,内蒙古页岩气资源成矿条件优越,潜力较大。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调推出的未来发展蓝图“8337”中再次对发展清洁能源信心满满,“要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


    但直至2015年3月,媒体对此的报道仍是“内蒙古的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仍处于筹备状态”。诸多规划、方案都因在实施中遭遇各种掣肘而成果寥寥。“至今,内蒙古页岩气也仅仅有一口参数井,没有1立方米的商品量。”内蒙古低碳发展研究院院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许柏年先生对此很是感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唏嘘不已。


    探寻症结沉疴


    杜刚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是自治区惟一从事煤田地质勘探专业工作的事业单位。50多年来,这个局共发现和勘探了煤盆地200多个,查明30多个大型煤田,其中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蜚声国内外。提交各类地质报告近千件,累计探明煤炭资源储量7200亿吨,使内蒙古煤炭探明资源量达到9000多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可谓战功赫赫。


    鉴于内蒙古“煤油气”共生或伴生的特殊资源富集特点,在开展煤炭地质勘查的同时,该局对油气钻探勘查业也“术有专攻”。经过多年的打造、发展,该局已拥有雄厚的钻探设备资源、人才资源和技术资料资源。多年来,该局的足迹遍布东北、西北、华北、华东等多个勘区,在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原、大庆、长庆等油田获得了良好声誉。


    但是,现实却让杜刚等一班人颇感无力。拥有这么一支精干的队伍,一批高精尖的专业设备,却英雄无用武之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曾表示,鄂尔多斯盆地对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至关重要。这里资源十分丰富:煤炭产量约占全国1/4,油气当量约占全国20%,蕴藏着丰富的铀、石膏、煤层气等。但这里主要矿产资源共生伴生,合理开发利用难度大,特别是矿业权重叠突出,必须统筹协调油气、煤炭、煤层气、铀矿等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


    矿业权重叠特别是无法申请到页岩气探矿权,正是杜刚所在的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在勘探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过程中所遭遇的最大障碍,而且迄今无法破解。这也正是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在非常规能源勘探开发方面无所作为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油气资源管理体制并不利于推进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内蒙古的致密气产量虽然居全国第一,但统计却计入了对产地拥有矿业权进而有权制定游戏规划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名下,并且开发与否也取决于拥有矿权的企业,地方政府甚至无权干涉。目前,仅苏里格气田就有50%的储量未加利用。致密气储量的大量闲置已经成为非常规天然气发展存在的重要问题。”内蒙古煤田地质局一位专家对此深有体会。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实行的都是国有垄断经营的体制,常规天然气资源的矿业权都集中在少数大型国企手里。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其它企业是不允许开发勘探常规天然气资源的。这种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保证国家能源安全是必要的,但确实也遏制了地方和其他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影响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已经与十八大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背道而驰。


    据介绍,致密气本属非常规天然气资源,但在矿业权的设置上,致密气却被并入了常规天然气矿种,地方和其它企业不可能有矿业权;煤层气和页岩气虽已先后成为独立矿种,打破了管制,但依然没有打破资源垄断。而开发页岩气对于内蒙古来说,难度更大。国土资源部现有的招标区块中尚没有一块属于内蒙古地方政府或企业。这两种非常规天然气的资源有利区,大部分已被少数央企持有的矿业权区所覆盖。这样,地方政府和其他企业只能在少量空白区域申请矿业权,或者同少数央企协商合作开发。


    许柏年表示,内蒙古煤层气、页岩气等涉及非常规天然气的诸多“五年计划”均未实现预期目标,最根本的原因是非常规天然气上游矿业权的行政垄断。在内蒙古,有油气资源的盆地共13个,总面积约45万平方千米。但少数央企拥有的矿业权达164个,矿业权面积更是覆盖35.2万平方千米,几乎占据13个盆地的80%,这其中涵盖了全区的含煤范围和所有油气资源富集区。


    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而对于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人资格,1998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应另外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许柏年表示,由于绝大部分勘查单位都不可能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些规定就间接促成了常规油气资源全部矿业权的垄断。而对属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煤层气、页岩气的探矿权,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但在实际申请过程中,任何企业的非常规油气资源矿业权却不得与少数中央企业所设置的常规油气资源矿业权重叠,而少数中央企业在其常规油气资源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新增勘探矿种却易如反掌。


    针对矿业权重叠问题,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按照申请批准的先后确定,时间在先而先得。但是对于被赋予矿业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涉及到“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其中之一,发证机关就有权吊销勘查许可证。


    但许柏年告诉记者,这些对于少数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油气企业并不具有约束力。事实上,相应的勘探退出机制并没有在实际过程中得到执行。他甚至认为,这种上游矿业权的垄断,直接或间接对内蒙古的经济、环境、社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比如,这种垄断一定程度造成大量油气资源被闲置,妨害了能源结构的调整,导致国家能源安全受到威胁,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社会对内蒙古油气资源开发的积极性,也直接促成了内蒙古能源经济“一煤独大”,环境治理成本高昂;这种行政垄断并不执行税收属地化管理,钱拿走了,污染留在原地,客观上影响了像内蒙古这样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形成了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体制壁垒如何破解


    事实上,矿业权重叠带来的后续问题最直接的就是成果收益的分配。这是矿政管理的新课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和今后的开发规划联系在一起,也需要在空间时间上作调整、分割经济利益,据说,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破解这个课题。为了把我国的多矿种兼探做大做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曾在一次找矿突破总结会上明确要求,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对涉及规划部署、矿业权设置、利益调整、资料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以规定和引导,确保综合勘查工作顺利开展。


    许柏年说,山西省人民政府曾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煤层气提出“深化矿权管理改革”,“进一步做好煤层气矿权两级管理试点工作”,揭开了合理配置煤层气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权分置重叠问题的序幕。他特别期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能效仿山西省政府,站出来为地方企业合理的资质据理力争,与少数掌握大量煤炭开采权的央企协商,对其已获非常规油气矿业权而尚未开发的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同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目前内蒙古含煤范围内尚余的少量矿权空白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矿业权,该初始配置的矿业权,可归属地方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我们不妨以煤层气为例来梳理一下相关政策、法规和解决途径——


    以煤层气为例,针对其矿业权重叠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相关政策条例。在煤层气资源矿业权设置上,提出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指出,将煤层气和煤炭采矿权合二为一,煤炭开采企业和煤层气开采企业组建联合公司,走合作开发的路子。其中,煤炭企业为甲方,煤层气企业为乙方,两方合作,共同推进。如果无法合作的,由政府裁决;如果两三年达不成协议的,乙方退出。然而,由于一些利益纠葛,上述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2013年3月,国家能源局也出台了《煤层气产业政策》,明确提出了“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手续,由煤炭矿业权人自行或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煤层气开发。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尽管诸多政策出台,但业内却普遍认为,因为涉及到地方煤矿企业、央企、民企、地方政府等多方的利益纠葛,在已经有矿权和气权的区块解决问题非常困难。仅仅依靠政策发文解决不了煤层气矿权纷争的根本问题。有专家认为,矿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在法律上气权和矿权是分开的,这两个权利不统一,利益纷争永远都存在。


    越来越多的声音希望推进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体制改革。这一呼声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和重视。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适度超前部署能源生产与供应能力建设;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建设山西、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东部地区、西南地区、新疆五大国家综合能源基地;推进能源体制机制改革。


    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油气领域改革,创新勘探开发机制,促进油气管网公平接入和开放。习近平特别强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抓紧制定电力体制改革和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习近平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这是继李克强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上强调“要加大路上、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页岩气、页岩油、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调整能源结构,关键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要放开竞争性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有序进入能源开发领域公平竞争”之后,中央高层针对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次表态。


    能源体制的弊病已被决策层重视,旧有的格局亟待打破。


    期待中的“破冰”之路


    关于能源体制改革的“破冰”,目前业界已有两条比较清晰的思路:一是使非常规能源资源管理权彻底从“行政垄断”中解脱;另一条路是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


    许柏年是“解放管理权”的坚定支持者。他认为,内蒙古具备作为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体制改革试点的优势条件和法律许可。国务院2011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赋予先行先试政策,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及产权交易;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更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而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非常规天然气属于“可以有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要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丰富的资源禀赋,多争取矿业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加广泛深入地同央企及国内外其它企业合作,共同促进内蒙古新兴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他建议,对内蒙古辖区内的油气资源矿业权区块登记按照“常规”和“非常规”试行两级管理体制,非常规油气矿业权登记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并依法执行“退出”机制。国土资源部将致密气(致密砂岩气)列为独立矿种。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自行制定非常规天然气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审批公布,而涉及的公益性非常规油气资源调查评价所需的地质调查资质,也由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发放。建议国务院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鄂尔多斯北部矿产资源综合勘探开发实验区,通过实验勘探开发,在非常规天然气矿权许可的空间里,积极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综合评价进程。


    许柏年先生的建议,不失为解决目前内蒙古乃至其它一些非常规天然气特别是页岩气、煤层气储量比较丰富,但却因为矿业权掣肘而无能为力的省区的诸多难题的一个良策,但与任何一项进入深水区的改革一样,这样的改革能否推进,一方面取决于有关方面是否具有这样的改革勇气,另一方面取决于各种利益方的博弈。因为“幸福不是毛毛雨,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


    而针对当前我国的能源体制存在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等问题,市场竞争不充分。其中,油气行业、电力行业垄断程度较高,社会资本参与程度偏低的现状,国家层面侧重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经济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意味着将进一步向市场放权,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电力、煤炭、矿产、水等资源方面,未来将增强市场化配置。


    亚太石油股份公司总裁张军张军认为,目前,国内混合所有制没有切实的参与途径,上游还是比较封闭,在勘探开发领域目前仍是三大油占绝对主导地位。但在一次石油天然气混合所有制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指出,油气行业未来改革重点值得关注,预计将很快集中在上游勘探开发领域的增量资源和石油流通体制方面。


    事实上,在上游领域,近年来对边际油田和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准入限制已有所放宽。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周吉平就公开表示,中石油计划打造未动用储量、非常规、油气、管道、炼化和金融板块六个合作平台,引入民资,目前在管道板块已率先破冰。


    自2012年起,新疆和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就已经在尝试展开多项试点合作项目——


    2012年,中石油已进行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新疆自治区政府与中国石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在克拉玛依组建了红山油田,共同投资勘探开发准噶尔盆地油气资源。


    2014年,新疆正式启动油气资源开发改革,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地方企业参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石油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惠及新疆改善民生,让丰富的油气资源更充分地“造福”新疆。目前新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发油气资源已探索出三种合作模式:地方企业以参股的形式在油田区块、油气炼化、低效低产油田、管道建设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在一些新发现的油田区块以地方企业为开发主体,与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企业在当地组建股份制公司共同开发;大企业在疆分公司改制为地方企业参股子公司。


    新疆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宁认为,新疆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地方和民营企业参与开发,不但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还可以聚集更多资金、人才、技术来加快勘探开发,使油气资源开发进一步起到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顶梁柱”的作用,并推动地方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新疆经济实力。


    2013年12月9日,国内首个央地合作页岩气开发公司——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正式挂牌成立。该公司由中石油、四川省能投公司、宜宾市国资公司和北京国联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联合组建而成,总注册资本30亿元,标志着社会资本、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合作早已在尝试中前进。预计未来或从放开非常规油气资源等增量资源角度推进改革,上游领域的竞争性将加强。


    无论哪种形式的改革,都将任重道远。在新的改革环境中,“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引人注目,尽管目前尚缺乏顶层设计及相关法律的护航,仍处在一种尝试阶段,但对于各种力量和资本而言,仍将迎来一场盛宴。而这,也许能为破解内蒙古的非常规能源勘探开发之困提供有益的启示。

    内蒙古非常规能源勘探为何举步维艰

    “要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给予严惩。”正在北京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呼吁。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已是印萍履职的第四个年头。四年来,她一直心系海洋保护,为这片蓝色的国土鼓与呼。今年印萍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印萍

    “我一直深爱这片蓝色的国土。”长期以来,印萍一直心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她认为,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公益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印萍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授权。如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中的“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舟山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起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是一种特殊授权,说明在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损失时,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方能提起诉讼,其他主体概不能诉。这种观点普遍存在。按照此观点,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对刑事案件的依附性等局限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进行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相关部门应该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认识,指导实践,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印萍说。为此,她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一是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主体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二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则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在采访中,印萍表示,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护社会公益、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保护等领域,具有专业性强的显著特征。从目前环境领域的检察工作实践看,仍然存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和配套司法鉴定评估标准不健全,司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环境司法鉴定评估能力不足,专业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周期长和环境损害评估基础性信息资料缺乏,司法判决后评估和跟踪难,生态修复效果难以评估的问题。其实,印萍从2019年已经开始关注研究海洋公益诉讼。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作为该《意见》的延伸,印萍在2019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加强科研和司法合作,为海洋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的建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印萍发现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非常必要,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于2020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加强海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的建议,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被列为2020年度高检院重点督办建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贺德银主任到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以下简称青岛海洋所)调研海洋资源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情况和答复代表建议,就青岛海洋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提出相关指导建议。10月,青岛海洋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案件办理、资质申请、科研创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协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青岛海洋所向山东省司法厅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资质,支持青岛海洋所与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合作建设海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合作基地。2020年8月,青岛海洋所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检察院签订了“海洋公益诉讼合作备忘录”,共建“海洋公益诉讼共建基地”。2020年11月,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签署《构建公益诉讼务实交流和技术支撑合作备忘录》。2020年,青岛海洋所共有12人通过了司法鉴定人岗前考试,有9人被聘为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以上国家、市、县三级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和合作机制的建立、司法鉴定人才储备,为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资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印萍表示,通过建立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平台,可以为更好地守护海洋资源环境,支撑服务海洋领域相关司法工作提供基础。印萍告诉记者,青岛海洋所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的申报工作。

    “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愿意为之奋斗终生的事业。”印萍如是说。我们相信,有了一批又一批像印萍这样的“海洋守护者”,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印萍:用心守护我们的“蓝色国土”


    今年的两会,除了雾霾,“如何尽快建立起科学公正的生态补偿制度”也是关注生态环境的代表委员们所留意的。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如果没有生态补偿制度安排,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针对生态补偿制度的“长期缺位”现状,四川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福耀建议,国务院相关部委应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梳理和分析多年来生态补偿试点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难点,尽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对生态功能区的最早关注


    对生态功能区的最早关注要追溯到2005年。那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全国人大连续三年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重点建议。


    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并于2010年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如浙江、江西、江苏、湖北、福建针对水生态功能区,在一些主要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给予下游补偿,断面水质指标值优于控制指标时由下游给予上游补偿;四川省在岷江、沱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过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开展断面水质考核,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这些水质保护措施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补偿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作出了科学论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战略中进行谋划和部署,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应该说,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从国家重视的程度讲,目前理应万事俱备,“呼之欲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森林草原、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要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保护好三江源;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今年新增退耕还林还草1000万亩,造林9000万亩”。但对于生态补偿制度,报告仍然没有明确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常委会关注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并开展监督,提出科学安排水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涉水管理体制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意见,对于水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规范执行的表述也是缺失的。


    而在目前,国家关于生态补偿的政策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不可否认,这明确界定了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事关不同主体利益,各地各部门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同时,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不够明确,方式比较单一,资金渠道少,省际之间的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之中。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生态补偿制度滞后明显。


    看不见的努力


    事实上,早在2013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详细介绍了近几年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政府的努力。


    2006年以来,多部门开始尝试合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部门联合开展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最终由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生态补偿条例》草稿,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从2003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目前,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已经形成。


    同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也已经建立。转移支付实施范围现已扩大到466个县(市、区)。同时,中央财政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正在探索建立中。针对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相应政策措施,如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加强监测和监督考核等,也在配合开展。


    各地也在主动探索,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实践。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06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截至2012年年底,山西省累计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970亿元、煤炭企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311亿元,提取转产发展资金140亿元。在海洋生态方面,临海省(市、区)坚持环境治理海陆统筹,在围填海、跨海桥梁、航道、海底排污管道等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在森林、草原、流域和水资源、湿地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各地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给予生态转移支付,逐步扩大补偿范围。


    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难题待解


    当然,不能否认,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起步较晚,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对规律的认知水平有限,实施工作难度较大。徐绍史在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到了目前面临的诸多待解难题。


    难题之首与钱有关——生态补偿力度薄弱。据悉,现有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流域、湿地、海洋等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尚未纳入工作范畴。同时,补偿标准普遍偏低,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尚缺乏横向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机制;资源税改革尚未覆盖除煤炭外的主要矿产品种,环境税尚在研究论证中,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些都制约了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致使多元化补偿方式无法完成。


    另外就是基础性政策制度缺位。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其服务价值,必须以界定产权为前提,产权不够明晰制约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部分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未发布。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现有重点生态领域的监测评估力量分散在各个部门,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最重要的是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生态补偿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但其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王福耀分析了生态补偿条例“难产”的原因。他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自2010年起,国务院就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林业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工作。但该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而《生态补偿法》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更是遥遥无期,致使各地区各部门在尝试生态补偿时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许多事宜只能“悬而未决”。此外,区域制度对生态补偿机制的人为“隔离”以及生态效益很难以货币价值衡量也使补偿标准无法落地。


    生态补偿制度缺位如何补救


    针对生态补偿条例缺失现状,王福耀给出的建议是,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制依据和保障;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实行多元、灵活的补偿方式。


    徐绍史在上述报告中对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进程给出详细计划。他表示,将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区域、大型废旧矿区和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区域、废旧矿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及流域海域的生态补偿。同时,积极开展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和试点工作。比如,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在东江、九龙江、赤水河、滦河、东江湖等,开展流域和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祁连山等7个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在西北地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生态脆弱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在中东部地区典型煤矿塌陷区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试点,开展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试点。


    另外,要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使生态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得到同步推进。

    关注新常态下缺位的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