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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外地质工作是艰辛的,高原无人区的野外地质工作是难上加难,自青藏高原地质大调查工作开展以来,有大批地调队伍曾涉足高原圣地,在此挥洒青春和汗水,为祖国寻找富饶矿藏,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幸的消息也时有发生,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医疗等保障条件缺乏,再加上对大自然的认识不足,地质工作也曾有过惨痛的代价,甚至有些年轻地质队员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雪域高原。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安全生产刻不容缓,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这些惨痛经历和代价,也为前赴后继的高原地质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中国地质调查局在西部艰险地区建立了野外工作站,明确了无人区北斗配备全覆盖,构建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一系列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了我局近些年高原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郑州综合利用所2016-2018年连续三年在东昆仑地区开展野外工作,也是我所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高原野外工作。该区域海拔通常位于3000~5000m,有些地区超过5000m,有沙漠、戈壁滩、雪山、冰川、沼泽等多种高原地貌,植被覆盖率低、氧含量低、风沙大、雷雨、暴风雪等极端天气时有发生,昼夜温差极大,自然地理条件相当恶劣。在高寒高海拔地区开展野外地质工作,对人体的耐力和体力有着极大的考验,对野外队员应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有时候,早晨是阳光明媚,风平浪静,到了下午狂风大作,暴雨甚至冰雹、大雪来袭,山上能见度极低。如果不能及时下山,天黑后气温骤降,饥寒交迫,还有攻击性的野牛、狼、熊等野生动物,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高原无人区地域辽阔,天气预报有时是不灵验的,往往依靠具有丰富野外工作的带队人员对气象条件进行预判。

    郑州综合利用所在东昆仑地区开展野外工作过程中,项目安全员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他们的角色至关重要。项目安全员负责出队前安全平台填报、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险购置、野外应急药品配备、安全保障装备使用培训、野外安全预案编制等一系列安全保障工作,同时项目安全员同时要和野外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组织人员接受工作站安全培训检查等工作,为安全顺利出队保驾护航。

    郑州综合利用所东昆仑地区项目出队后,一般在相对低海拔地区休整几天,逐步适应高原环境,然后全队人员整装出发,奔赴野外工区搭建帐篷,建立野外大本营,稳固的营地也是顺利开展野外工作的基石。野外工作期间,项目组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针对安全事项提前预判,做到防微杜渐,三年来安全事故零发生。对野外车辆、营地的安全用电、用火及食品卫生每日开展例行检查,每周开展大检查一次,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谈心谈话例会。

    第一次踏上高原,第一次住帐篷,第一次夏天烧着煤炉取暖睡觉的安全员吴照洋在项目的一次安全会议上写了一段打油诗,高度概括了高原野外工作的艰辛。诗的原文如下:“高原天气多变化,防晒御寒都注意;袒胸裸背要不得,感冒发烧不易好;氧气不足是特征,切忌剧烈大运动;今年气候特干燥,补水润喉是关键;厨房卫生要搞好,食品清洁是重点;食物火候控制好,严禁生冷与焦烟;隔夜菜蔬不要吃,吃坏肚子人萎靡;饮食结构要合理,莫要贪吃多罪受;车况良好是保障,常坏常修误工作;司机遵守好驾规,安全保证最重要;车上常备水和粮,遇到意外有保障;绳板通讯一起带,自帮自救不发愁;工作需要稳又细,人身安全是第一;多看多思多观察,及时避让危险源;真有万一发生时,沉着冷静巧应对;出门在外不比家,遵守纪律约束己;互敬互爱是美德,相帮相助一家亲”。这段诗在我所东昆仑项目中流传许久,也能看到我所年轻的野外地质队员们积极乐观和豁达有趣的工作生活态度。

    青藏高原地区的野外地质调查工作,环境是恶劣的,条件是艰险的。但是,如果做到遵章守规,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对当地的气象、自然地理等条件充分了解,对高原安全作业事项了如指掌,就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平平安安出队,高高兴兴收队。

     

     

     

    高原,我们安全出发,平安返程

    为加快推进“两重一主”工作,提高油气工作业务水平,顺利完成重点地区钻探任务,近期,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邀请长城钻探录井公司开展了综合录井知识培训,相关技术人员3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长城钻探录井公司培训中心李双龙主任结合油田钻井实例,对综合录井的基本概念与技术应用做了讲解,并强调了钻井现场的安全防控措施与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李宏林主任围绕录井现场岩心、岩屑描述展开,重点讲解了岩屑录井的操作流程与需要注意的问题。参会人员就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细致有效的交流与探讨。

     沈阳中心主任助理丰成友强调了此次培训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能源地质研究室主任陈树旺表示,项目组成员务必认真学习,尽快掌握,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沈阳中心要向油田公司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特色,锻炼一只专业高效的油气基础地质调查队伍。

     

     

    沈阳中心组织开展综合录井培训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1)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新华社发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3)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