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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碳管理体系(上合)服务中心碳中和产业服务联盟在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成立,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以下简称“青岛海洋所”)受邀加入联盟并签约首批科研创新合作项目。

    “碳中和产业服务联盟”依托碳管理体系(上合)服务中心成立,是一个由碳市场、企业、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国际化合作平台,旨在推动全球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合作、政策研究等手段,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支持。

    青岛海洋所长期致力于海洋碳循环、碳汇、碳封存等领域研究,获批建设了自然资源部北方滨海盐沼湿地生态地质野外站、自然资源部海洋甲烷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海洋地质碳封存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滨海湿地生态地质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洋地质碳封存工程研究中心、青岛市海洋地质碳封存重点实验室等多个与碳中和相关的创新平台,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储备。

    下一步,青岛海洋所将以加入碳中和产业服务联盟为契机,与企业及碳交易市场更加密切合作,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供碳中和解决方案。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加入碳中和产业服务联盟

    实现稳步提高天然气消费比例的目标,除了保证气源,还要做好管网建设。而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道相连,是天然气管网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手段。

    1月4日,14名两院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在北京评审我国22座储气库建设的创新技术成果,认为该成果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大型储气库选址与建库技术国际领先。这标志着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技术获突破。

    建设中的华北油田苏桥地下储气库群(资料图)

    据专家介绍,地下储气库是把天然气注入地下圈闭或人造洞穴形成的一种储气场所,主要作用类似长江沿岸的湖泊,调节冬夏用气峰谷差,提升管道输送效率;或作为战略储备和应急储备,应对进口中断和短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地下储气库一般建设在靠近天然气下游用户的城市附近。与地面球罐等存储方式相比,地下储气库具有储存量大、分摊造价较低、经久耐用、安全系数高等特点,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储存天然气的方式。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其中,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就是完善油气储备体系,提升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意见》提出:建立完善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设施投资和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设施投资运营;建立天然气调峰政策和分级储备调峰机制;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的储备调峰责任与义务。

    然而,我国地下储气库建设面临重大技术挑战。与国外90%地下储气库埋深小于2000米,构造完整相比,我国主要天然气消费区的地质构造复杂、破碎,埋深普遍大于2500米,储层非均质强,选址与建库难度大,必须解决“注得进、存得住、采得出”等重大难题;注采气井储层压力低,巨大的拉伸力和挤压力交替作用到地下储气库,对钻完井工程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国内缺乏地下储气库高压大型注采核心技术;安全运行风险大。

    从国外经验来看,地下储气库一般需经历初期发展、快速发展和平稳发展3个阶段,以天然气消费大国美国和俄罗斯为例,地下储气库发展初期分别经历13年和15年,快速发展期分别为46年和35年。未来10~20年,全球对地下储气库调峰需求量将越来越大,地下储气库数量和规模将会随着需求量的增加不断扩大。根据国际气体工业联合会预测,到2030年地下储气库调峰需求量将达到5030亿立方米,在现有地下储气库基础上,需要新建地下储气库183座,预计需新增工作气量1406亿立方米才能满足今后的调峰需求。同时,安全供气与天然气贸易的需求是地下储气库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新的理念和技术进步也将不断推动地下储气库发展。

    随着大气治理的迫切需要、城镇化加快、碳减排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中长期天然气需求量将有巨大增长。据预测,2030年全国天然气消费量将达到400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将超过40%。2016年印发的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力争2020年、203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0%左右和15%左右的目标。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日益增加、进口气量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国内大型长输管道工程的提速建设,天然气储存和调峰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实现地下储气库业务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天然气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按照国际平均水平12%测算,调峰需求量将达到480亿立方米,我国地下储气库建设正处于黄金发展期。

    我国地下储气库发展始于20世纪90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地下储气库在平衡天然气管网的压力和输气量、调节区域平衡供气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了解,2000年起,在科技部、财政部等支持下,中石油组织2000余名科技人员深入研究,形成了地下储气库选址技术、地质方案设计优化技术等4项创新成果,支撑了我国复杂地质条件储气库建设。目前,中石油建设地下储气库的创新成果,已应用于北京、新疆、重庆等地16座新地下储气库的建设,刷新了地层压力低、地层温度高、注气井深、工作压力高等4项世界纪录;储气规模达400亿立方米,相当于三峡水库的蓄水量;冬季调峰能力超过100亿立方米,相当于我国“十三五”规划的67.5%;最高日调峰量近9000万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最高日用气量的1/10,惠及京津冀等10余省(市)2亿人口;累计调峰采气350亿立方米,相当于4座千万吨级特大煤矿贡献的能量,综合减排8000万吨。除了大型石油公司建设地下储气库以外,城市燃气企业和地方燃气企业也在积极自行筹建,如港华金坛储气库、云南能投等地下储气库。

    专家认为,我国建设地下储气库,开拓了我国复杂地质条件下储气库技术创新之路,奠定了我国天然气战略储备格局的基础,推动了我国由采输气调峰向地下储气调峰的历史性转型升级。推广应用中石油地下储气库建设创新成果,建设更多地下储气库,对缓解我国天然气夏秋产能过剩、冬春供不应求的矛盾有重要作用。

     

    我国地下储气库技术可比肩国际

    矿业权转让交易不是目的,而是利用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由于与市场行为有关,它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矿业权转让交易制度包括矿业权转让资格审定、矿业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矿业权转让的公告制度、矿业权转让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及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制度等。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的矿产品交易更多地由市场主体自主安排,政府进行市场秩序的监管。

     

    一、矿业权转让交易方面

    (一)制定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办法。对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对矿业权转让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的规定,包括不同类别矿业权的范围、转让条件和程序、内容、方式、期限、矿业权评估方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审批部门等方面的规定。

    (二)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合同文本。统一矿业权转让交易合同文本格式和内容。

    (三)建立矿业权转让交易协商制度。矿业权转让交易是矿业权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是矿业权转让交易的监管者。

    (四)建立矿业权转让交易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矿业权转让交易对周边地区及环境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补偿的办法。

    (五)实行矿业权转让交易公告制度。矿业权转让交易主体对自己拥有的矿业权进行公告,有利于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公开、公平和效率的提高,公告制度要规定公告的时间、矿产资源储量和优劣情况、期限、公告方式、转让条件等内容。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建设方面

    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是通过市场交换取得矿业权的机制或场所。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我国,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还是新生事物,在“互联网+”的时代,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培育。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约束和规范。

    国家出台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机构,建立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运行规则和相关管理、仲裁机制以及包括价格监管等交易行为监管机制。

    三、系统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系统框架

    在统一的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体系下,中央本级与省级政府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中央本级政府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系统,主要由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平台和矿业权转让信息与服务门户(中国矿业权转让交易信息网)三部分组成,并根据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网络间信息交换。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主要处理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日常业务,包括矿权规划管理、数据分析政策文件、转让合同管理、监督预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平台主要处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包括矿权价值评估、转让方式管理、转让合同管理、监督预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矿业权转让信息与服务门户即中国矿业权转让交易信息网,是执行转让交易平台的入口,提供转让中介注册、评估专家注册、矿业权注册、转让矿权注册、转让公告管理、政策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及运维服务支持。

    (二)主要内容

    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一个标准化体系”是指建立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功能规范、技术规范、数据规范,在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地根据管理实际进行系统建设及信息交换。“两个业务处理平台”是指在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是指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矿业权转让中介库、矿业权评估专家库、矿业权信息库和转让矿业权信息库。“八个主要子系统”是指矿业权规划管理、矿权价值评估管理、转让方式管理、合同管理、监督预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数据分析政策文件支持、信息与服务门户。

    1.一个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体系是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建设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全国统一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建立并遵循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标准、转让交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六大标准。

    基础数据标准是指与矿业权转让交易及信息化有关的数据规范,包括业务术语、基础分类代码及全国矿业权基础数据的数据规范,分为中央地方统一执行以及中央执行、地方参照执行两大类,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补充和扩展相关基础数据。

    转让交易标准是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管理规定、转让交易规则和相关文本格式规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法规制度规定的转让类型和方式、转让程序、转让管理要求等,以及矿业权转让交易中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文本格式等。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国统一转让交易标准基础上制定相关转让交易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是指系统建设中的有关技术和信息安全规范,统一执行财政部相关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标准。

    2.两个业务处理平台

    业务处理平台包括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和矿业权转让交易执行平台,由八个主要子系统构成。

    一是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主要满足政府对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通过系统,实现对矿业权规划管理,对矿业权转让交易执行的监督,对矿业权信息质疑投诉的处理,对各矿业权转让交易主体转让交易行为的监督预警和诚信管理,对矿业权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决策支持,为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是矿业权转让交易执行平台。主要满足矿业权转让交易执行工作需要,通过系统,为矿业权人、中介机构、受让人、矿业权价值评估专家建立沟通桥梁和全电子化操作的业务处理平台,并为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管部门实时监督提供技术手段。

    3.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

    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共享基础数据库,包括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库、评估专家数据库、矿业权信息库和转让矿业权信息库。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央和各省通过数据交换实现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数据共享。

    (1)交易中介机构库

    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库包括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传入的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信息,以及按照规定取得矿业权交易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实行动态、分级监管。各地可共享全国库相关信息。

    中介机构库的主要功能包括:中介机构在线注册、资格审查、认定、年检、变更、中止,中介机构诚信及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情况查询,中介机构信息的网上公示、查询统计,中介机构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情况及执业水平的考核评价等。

    (2)评估专家数据库

    全国矿业权评估专家数据库包括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传入的按规定条件征集的评估专家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各地可申请抽取使用全国库的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数据库的主要功能包括:评估专家分级随机抽取、使用,以及全国范围内授权随机抽取、使用,语音、短信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估,咨询、请假等语音、短信交互功能,专家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查询,日常考核评价和检验复审等。

    (3)矿业权信息库

    全国矿业权信息库包括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授权单位分级审批的矿业权信息,可通过中国矿业权转让交易平台统一维护,或由各省按全国统一标准实时传入。全国矿业权信息库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

    矿业权信息库的主要功能包括:矿业权登记、矿业权审批、受让人注册与矿业权查询支持,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转让信息)、受让人诚信信息、履约信息的记录与查询统计等。

    (4)转让矿业权库

    全国转让矿业权信息库包括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统一标准收集整理的转让矿业权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

    转让矿业权信息库的主要功能包括:转让矿业权信息维护,价格动态维护及多维度比较分析预警,同类矿业权对照、矿业权跟踪情况查询统计等。

    (5)八个主要子系统

    矿业权规划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申请人报送的矿业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包括对矿业权出让后的矿业权人监管情况、受让人条件、矿业权转让交易集中会审的管理,以及支持矿业权人发展等政策的相关管理功能。

    矿业权价值评估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矿业权规划管理信息,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式进行电子化管理,支持多种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从电子化的矿业权信息文件中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辅助矿业权价值评估专家进行电子化矿业权价值评估,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生成规范文档。

    矿业权转让方式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将通过不同的转让交易方式的要件管理、实现矿业权转让交易的过程管理,并提供矿业权搜索、矿业权比对等参考信息。

    转让合同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选择的矿业权转让方式自动生成格式合同文件,与矿业权规划进行匹配确认,进行合同备案管理,逐步实现电子合同的网上签订,为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管与转让交易信息统计提供基础数据。

    矿业权转让交易监督预警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告、矿业权价值评估专家、转让中介机构、矿业权信息、转让矿业权信息、合同、诚信等矿业权转让交易关键流程节点与信息进行监控,根据预设规则提出预警,包括违规预警、远程视频监控等。

    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预设规则及相关质疑投诉,对受让人、矿业权人、转让中介机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家在矿业权转让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相应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相关法规及管理需要,实现诚信信息的共享。

    数据分析与政策文件支持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全国矿业权转让交易数据进行多角度的统计分析、报表查询、数据挖掘,进而实现对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决策支持,并为矿业权宏观调控提供相关数据。

    矿业权转让交易信息与服务门户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权威的矿业权转让交易公开信息,包括矿业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公告公示、信息申请、网上办事、交流互动、公众投诉等;为矿业权人、转让中介机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家等相关矿业权转让交易参与者,提供进入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的统一登录入口和个性化服务支持。

    (三)技术要求

    1.灵活性和扩展性要求。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应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系统主体结构要能够适应矿业权转让交易模式和矿业权转让交易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并保持主体结构的稳定;系统设计采用公共服务流程模块标准化的设计方式,利用标准模块灵活配置适应和支撑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的不断发展;支持多种矿业权转让交易流程管理模式,实现流程可定制;支持灵活定制统计报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统计分析需求;实现不同用户(矿业权人、受让人、政府监管人、其他自然人)角色间的权限灵活分配,满足个性化矿业权转让交易管理需求等。

    2.安全要求。矿业权转让交易系统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所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及时备案。须按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所对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系统设计和开发。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备份恢复、主机安全和应用安全等各层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完善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和整改。同时,应实现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全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中通用。□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业权转让交易制度总体框架
    什么是“碳达峰”?

    碳达峰(peak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就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碳达峰与碳中和一起,简称“双碳”。

    碳达峰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标志着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实现脱钩,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年份和峰值。

    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再慢慢减下去。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中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中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对推进碳达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方案》要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并就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强政策保障作出相应部署。

    《方案》明确,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引导夏热冬冷地区科学取暖,因地制宜采用清洁高效取暖方式。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一图读懂|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意志。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促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发布了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促进矿业行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矿业行业绿色发展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事前(矿山建设前的调查、勘探、评价、规划)、事中(矿山建设和开发)和事后(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全过程。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矿山”二字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绿色矿业推进过程中,绿色矿山建设只能偏重于在建矿山,而对于矿山建设前的科学论证及矿山闭坑后的生态恢复治理缺乏有效手段,还没有形成从矿业权规划设立到开发利用直至闭坑后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发展机制,导致许多地方及矿山企业只注重事中,尤其是事后的生态恢复治理,而没有加强事前的科学设定及事中的有效管控。

    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作为国家队,以服务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以支撑服务自然资源矿业管理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多年来在矿产综合利用行业积累的独特优势,提出了构建“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的设想,令人耳目一新。这不仅丰富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内涵,拓宽了绿色矿山建设的领域,也为矿业行业实现绿色发展,走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之路奠定了理论基础。近日,《中国矿业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所长胡泽松。

    成都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技术人员在矿山周边开展土壤生态修复

    《中国矿业报》:何为“矿山绿色开发指数”?提出此设想是基于什么背景?

    胡泽松:“矿山绿色开发指数”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矿业绿色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在科学设置矿产开发“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高价值、低消耗、环境友好可恢复的矿业活动,保红线、守底线,实现矿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促进矿业行业的生态文明转型。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矿产开发经济高效、矿山废物达标可控、矿区生态源头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论述是矿业发展的原则和方向。探索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是落实“两山”论述、实现矿业行业生态文明转型的生动实践,是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支撑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矿业报》: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胡泽松:矿业开发活动是涉及“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社会价值选项、博弈的重大课题。高价值的矿业开发既是物质基础,也是行为保障。而低价值的矿业开发既带不来“金山银山”,更谈不上“绿水青山”,反而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的是高价值的矿业开发,通过高价值、低消耗、环境友好可恢复的矿业活动,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协调统一,使矿业发展按照国家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要求,遵循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规律,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

    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是通过设置矿山开发“必要条件”,服务于政府矿业管理职能,以实现从源头上来确保绿色开发,这也是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有益补充。

    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的方法,围绕守红线、保底线,体现政府宏观管理意志,体现山水林田湖草国家资产管理监督的国家意志。“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是政府矿业管理必要的技术支撑,是守住管理底线必须的技术手段。“矿山绿色开发指数”可分矿种采取年度发布方式向社会公开,成为全社会开展矿业开发活动的依据。

    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应该以原矿价值为经济属性,以矿山性质为开采属性、以矿物性质为工艺属性、以社会发展为投资属性、以环境容量为保障属性、以矿山可恢复为保证属性,形成甄别矿山开发利用价值精准的矿山开发 “必要条件”评价体系,支撑政府矿业权设置等管理职能。这里面,“经济属性”是基准,其他“属性”是基准的矫正参数。在满足矿山开发“必要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许可制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矿山开发活动,矿山开发利用的“充分条件”由矿业开发的主体按照技术、资金、环境、市场、管理等配置的原则,进行矿山开发方案的编制和优化,组织实施。

    建立“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就是通过矿山开发价值评估,禁止低价值矿业开发活动,鼓励高价值的矿业开发活动,为实现“绿水青山”奠定物质基础。

    《中国矿业报》:“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作为矿业行业一个新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思路和方法?

    胡泽松:一是“矿山绿色开发指数”设立应简单、科学、可操作。本着公平公开、客观科学、简单务实的原则,突出解决主要矛盾,不求全责备,指导“矿山开发指数”影响因子的设立和数据采集,尽量减少人为的主观判断因素,提高政府发布信息的权威性。

    “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包括以下影响因子:

    ——原矿价值因子:可利用矿物价值加权构成,可参照国际金属、非属市场定期发布;

    ——矿山开采因子:以剥采比等为主要参数,确定矿山开采影响因子;

    ——矿物工艺因子:以工艺粒度、“致命杂质”含量为主要参数,确定矿物可利用影响因子;

    ——矿业投资因子:以矿产地GDP为主要参数,确定矿山投资效能影响因子;

    ——环境承载因子:以年均降雨量为主要参数,确定矿山环境承载影响因子;

    ——矿山恢复因子:以可利用矿物量与加工产生废弃物量之比为主要参数,确定矿山可恢复影响因子。

    以上“影响因子”数据的采集主要从交易市场公告、政府专项公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特定矿山技术报告中取得。通过“影响因子”的关联性、紧密性的评价模型综合评定出“矿山绿色开发指数”。

    二是研究思路应以现有矿山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评、安评报告为重要依据,分矿种按照“六大因子”及相应的影响进行研究。研究各影响因子的等级划分、影响因子间的权重比例,辅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影响因子评价模型,形成简单、实用、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的“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体系。

    三是实施步骤应该是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采取重点研究与示范、集中培训、分级实施的原则,两年内尽快推出重点矿产“矿山开发指数”1.0版;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发现问题、聚焦难题、解决问题,优化影响因子评价模型,再用3年~5年的时间,将重点矿产“矿山开发指数”升级到实用版,并做到主要矿种全覆盖。

    开展土壤生态修复工作

    《中国矿业报》:可持续的矿业活动的特征是什么?“矿山绿色开采指数”将对绿色矿业发展带来哪些深刻影响?

    胡泽松:可持续的矿业活动的特征是:

    其一,绿色矿业的基本特征是不灭失矿山自然生态属性,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念的适度开发,必须替代竭泽而渔的掠夺式过度开发,盲目追求高指标“三率”显得不合时宜。

    其二,矿业活动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矿业活动价值的全成本覆盖——应包括生态成本、环境成本,因此高价值矿业活动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

    其三,金钱买不来环境,生态成本、环境成本必须在矿业开发活动过程中支付。因此,在新时代、新阶段,应该反思我们既往的矿业开发理念。

    一是树立新的资源利用理念。重新审视“采富弃贫”、“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利用”的环境生态价值以及“尾矿利用”的环境生态价值,以“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为依据,确定其合理开发的边际,构建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的矿业活动和绿色“三率”体系,防止过度的、掠夺式的矿业开发活动。

    二是用矿山生态修复的理念指导矿业活动,避免破坏了再修复,提倡矿业活动中的环境生态修复,不仅注重经济矿物组分的提取加工,更要关注对生态环境构成影响和危害矿物的脱除,逐步禁止矿业活动后的环境生态修复。如露天开采中的分层科学剥离,选矿尾矿干堆与矿山剥离物如何合理配伍回填,这就涉及排土场和尾矿库建设的思路。矿业活动必须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矿山环境修复方案要与矿山开发方案同论证、同备案、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建立矿山生态保证金和相应的保险制度,切实保证“矿山环境修复方案与矿山开发方案”不单是矿业开发项目的核准依据,更应成为矿业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依据,成为矿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是研发绿色矿业技术。包括绿色矿业勘查技术、绿色矿业生产技术、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形成相应的标准化体系。

    总而言之,探索建立“矿山绿色开采指数”体系,是基于矿业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是当前绿色矿山建设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也是矿业行业实现生态文明转型的迫切需求,应该是生态化新形势下我国矿业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以“矿山绿色开发指数”促矿业生态文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