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