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2日 星期五

首页 > 通知公告 > 政府采购 > 中标信息

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2017年第一批委托业务中标公告

来源:地调局油气调查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31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的委托,就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2017年第一批委托业务(项目编号:WKZB1710BJM300349)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WKZB1710BJM300349

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2017年第一批委托业务

项目联系人:饶碧刚、潘爽、刘畅

联系方式:010-68494321、68494325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64304688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06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饶碧刚、潘爽、刘畅 010-68494321、6849432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05月05 日

中标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总中标金额:6464.31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联系地址:

包号

包名称

中标人名称

中标金额

(人民币:元)

联系地址

1

塔里木盆地北缘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

5,227,700.0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

2

准噶尔盆地乌伦古坳陷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物探处分公司

8,710,000.00

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北一路23

3

渝东鄂西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新兴物探开发处

4,880,400.00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甲秀路39号物探5号院

4

湘鄂西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

3,960,000.00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39

5

广西融水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5,000,000.00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1号楼10

6

广西上林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5,000,000.00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1号楼10

7

黔北桐梓地区二维地震采集及处理解释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

4,450,000.00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39

8

武威盆地东部地质调查井钻探工程

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2,195,000.00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0

9

渝东-湘西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井钻探工程

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2,500,000.00

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76

10

湘鄂西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井钻探工程

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2,420,000.0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4

11

广西融水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井钻探工程

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2,490,000.00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0

12

广西上林地区页岩气地质调查井钻探工程

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2,434,000.00

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39

13

四川宜宾地区煤层气钻探工程

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2,996,000.00

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39

14

黑龙江鹤岗地区煤层气钻探与含气性地层测试工程

东北煤田地质局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6,650,000.00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区北京街7

15

贵州都格井田煤层气含气性地层测试工程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2,540,000.00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院3号楼

16

松辽西斜坡油砂地质调查井工程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查院

3,190,000.00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南通路777

 

评审专家名单:

第1包-第2包:刘志逊、姚佛军、李从昀、钟清、颜世强、胡志方、杜小弟;

第3包-第7包:刘志逊、姚佛军、李从昀、钟清、颜世强、胡志方、陈科;

第8包-第12包:李建国、孙玮琳、汪双清、肖克炎、范正国、李文涛、杜治利;

第13包-第16包:蔡煜琦、孙伟、李建国、王永磊、钟清、张家强、毕彩芹。

六、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若投标商对本公告有任何异议,请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