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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地调函〔2013〕459号

来源:中国地调局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3-09-29
各项目承担单位:
  委托业务费是指为实现工作项目目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费用。为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3〕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特点,现就强化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工作项目预算的30%。工作项目任务中辅助性的测试、加工、野外施工(如钻探)、软件研制等工作,经专家论证必须进行委托的,委托业务费可以超过30%。
  二、立项阶段,由项目组提出委托业务建议,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在内部公示。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设置委托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进行充分论证,经专家审核通过,并经大区地调中心等二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二级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设置。
  三、设计阶段,委托单位应单独编制委托业务工作方案,明确选择受托单位的方式(即包括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邀请谈判或委托方式等),并细化支出预算,经技术与预算专家进一步审核。立项(评估)中未经同意设立的委托业务费,设计阶段确需安排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二级管理机构明确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批。
  委托钻探、坑探、物化探、实验测试等业务,须按工作手段及相应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编制预算; 委托综合研究类业务的,按受托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据实编制预算;委托加工、软件研发、数据分析处理等业务,应明确测算依据,按照具体约定编制预算。
  四、委托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受托单位:单项委托业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竞争性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委托的,应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经立项及设计阶段技术与预算专家审核通过,二级管理机构同意方可直接委托。 
  五、受托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具备完成委托业务的能力、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具有近期内完成相关工作的良好业绩。应独立完成委托业务的主体工作,不得再进行转包和分包。
  六、委托单位对委托业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签订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并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和委托业务成果的验收工作。
  七、委托业务费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减或调增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经二级管理机构同意后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批。调减经费不超过10万元的,委托单位可自行调整并报二级管理机构备案。
  八、二级管理机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委托业务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禁止虚列委托业务费、不按规定确定受托单位、转包和分包、擅自改变设计和调整预算、委托业务费变相回拨等。中国地质调查局将视情节对委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收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1-3年等措施予以处罚。



                              2013年9月29日

  下载: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4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