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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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矿核办发[2011] 2 号

来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自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以来,全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为全面总结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通报表扬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推进实地核查成果开发利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经部领导同意,评选并通报表扬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市级(地区)、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支撑单位、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和参加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入选名单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推荐产生。


    二、评选奖项及条件
    先进集体奖项包括全优奖、优秀成果奖、最佳奋斗奖、优秀支撑奖和优秀施工奖等五类奖项。先进个人奖项包括特别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等三类奖项。


    具体选拔条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评选程序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由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评选中,要坚持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推荐。
    (二)坚持群众路线,民主评选。评选先进集体,采取单位自荐、逐级审查、综合评比、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评选先进个人,应采取群众推荐、领导审查、核实事迹、予以公示、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
    (三)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典型事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确保具有典型性。
    (四)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认真填写附件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推荐表》和附件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个人推荐表》,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材料内容充实,事例具体,文字简练,先进集体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先进个人事迹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

 

    五、时间安排 
    (一)2011年3月31日前,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完成评选推荐,并将推荐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传真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评选材料原件各1式3份于2011年4月4日前邮寄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二)2011年4月11日前,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报送的推荐表和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初审,并送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2011年4月18日前,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公示。
    (四)2011年4月中下旬,发文通报表扬,并召开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大会,对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公开通报表扬。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由部领导、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和特聘专家等组成。

    (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负责评选先进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受理推荐、组织评定、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认真组织本省(区、市)评选先进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胡斌华(部开发司)010-66558270,13621250931
            付晶泽(全国项目办)010-58584302,13301223308
    传  真:010-58584300


附件: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名额分配方案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