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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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最终提交有关说明

来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7-21

    根据《关于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修改和提交的通知》(矿核办发[2010]49号)的要求,现将各省(区、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最终提交与接收有关程序明确如下:
    1.各省(区、市)提交时需派专人将数据成果和纸质成果送至全国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306室)。成果报告可先不装订,草稿即可,提交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网上公布的“关于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修改和提交的通知”中的要求。提交的电子内容须按《细则》规定格式存放,压缩刻盘一套,并将压缩和未压缩格式的数据各拷贝一套到移动硬盘。
    2.全国项目办对数据和报告进行复检,复检后同意接收的由全国项目办出具成果资料接收的收条,并提供成果验收委员会意见的复印件。
    3.成果资料数据提交了的省(区、市),正式装订成果报告(含成果验收委员会意见的复印件)5份、光盘1套。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5号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邮编100037。
    4.全国项目办收到最终成果报告后,正式印发成果验收意见,各省(区、市)根据该意见提交向部的正式报告。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