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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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启动项目总体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地调局总工室 发布时间:2010-04-12

各大区地调中心、各实施单位,局机关各业务部室: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加快推进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的启动,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4月15日前完成计划项目任务分解。请各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将工作项目表(以计划项目为单元)按时报地调局,并确定一名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电子信箱),确保论证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及时到位。


    (二)4月25日前,以计划项目为单元完成工作项目论证工作。


    1.各大区地调中心要积极推进,按时完成辖区内工作项目的论证工作。根据总体准备情况,尽可能提前完成。


    2.全国性、综合性、跨区域的项目论证工作,由局机关组织论证。


    3.论证工作开始前,请大区地调中心将论证方案与地调局沟通。


    4.为确保项目部署、论证工作与省厅协调一致、做好衔接。大区地调中心立项论证会邀请辖区内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员参加论证会。


    5.工作项目论证时,计划项目负责人需要汇报计划项目的总体情况。


    (三)4月26日前,各大区地调中心及相关组织论证单位,根据论证结果和地调局配发的论证项目表和论证表格,完成表格中的有关论证数据,按时报送地调局。项目论证材料由组织论证单位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审计。


    本次项目论证,不再要求承担单位填报项目申报采集系统。各大区地调区中心的项目论证项目表和论证表格,由地调局统一配发(另行下发),确保地调局将论证数据能有效进入项目申报采集系统。


    二、其他要求


   (一)计划项目负责人,由组织实施单位以竞争的方式产生,报地调局审核,颁发聘书。


   (二)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长期野外一线工作经历和开拓创新精神。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每年能保证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计划项目的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应向有较强能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倾斜。


   6.每人只能担任一个计划项目负责人,每项计划项目可以配备1—3名副负责人。


   (二)其他事项按照中地调函〔2010〕73号通知的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尽快推进。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