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际旅游岛海洋生态环境
海南8月起开征海砂资源税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 尹建军
发布时间:2015-07-30
为引导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保护国际旅游岛海洋生态环境,海南省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并开征海砂资源税。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要求,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矿泉水适用税率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地热水适用税率由0.8元/立方米(海口地区)和0.6元/立方米(其他地区)调整为3元/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由0.6元/立方米(海口地区)和0.5元/立方米(其他地区)调整为1元/立方米。
此外,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农村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税。农村地区及农场非场部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石灰石、其他黏土(不含高铝黏土、耐火黏土、凹凸棒石黏土)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吨,大理石、花岗岩及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立方米,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同时,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率为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