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
出台背景:中国水污染形势严峻
水环境质量差。全国化学物品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9.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与极差的比例为59.6%;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水资源保障能力脆弱。人均水资源量少,时空分布严重不均;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严重;局部水资源过度开发,超过水资源可再生能力;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严重生态环境问题。
水生态受损重。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导致水源涵养能力下降。
水环境隐患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历时近2年,30易其稿
自2013年4月起,主要经历了准备、编制、征求意见和报批4个阶段。历时近两年,三十易其稿。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水十条”;2015年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水十条”全文。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分为三步走
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用数字说话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实施“水十条”把握的原则
地表与地下、陆上与海洋污染同治理市场与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齐发力节水与净水、水质与水量共考核实施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
10条35款,共238项具体措施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