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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碧海蓝天

——海南省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纪实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尹建军 李拉 发布时间:2015-03-30


图为海南矿业公司矿山环境治理后的海南长寿园景观。尹建军 摄 


  停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在生态保护区内严禁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矿山采空区复垦复绿……在海南省政府不久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记者看见了这样的严格规定。

  事实上,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海南的最大资本和优势,如何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是海南矿业发展的大问题,对此,记者日前作了深度调研采访。

  理念革新,将地矿工作重心转到地质环境保护

  海南岛铁矿、钛锆、石英砂等矿产资源蕴藏量位居全国前列。在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探矿活动政策引导下,海南省曾经在短期内形成了商业探矿热潮,2009年时全省探矿权一度有500多个。通过长期清理整顿,截至2014年12月,海南省注销采矿权117宗;注销探矿权178宗,涉及面积达2520平方公里;保有探矿权下降达到了253个,采矿权194宗。

  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散、小、差”的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对生态保护构成威胁。

  “生态立省”的原则对于海南这个旅游产业发达的省份而言,尤为重要。如何把地矿工作的重心从资源开发保障转移到地质环境保护上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开成告诉记者:“2008年底,海南立案查处日富石场违法开采,由此开启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新战略,将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全省地质矿产工作重心。”

  随后,海南省政府出台一揽子规章制度,实行铁腕治理。全省砂石土采矿权整合及设置方案强调,科学规划布局、规模化开采建筑原材料,并加快矿业权整顿。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指出,严格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区内严禁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设置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

  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同时,海南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矿山的废渣、废石和废水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

  在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铁矿矿区贫矿选矿厂作业现场,车间主任黎树德告诉记者,“每生产1亿块砖,消耗尾矿约30万吨。自打贫矿选矿厂建成,过去生产50多年堆储的1200多万吨贫矿,都已经回收利用了。选矿车间90%的废水可以循环再利用,这样大大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

  利用高新技术变废为宝,昌江县的成功探索只是一个缩影。

  当前海南省正加快推进矿山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以废弃尾矿为原料,生产建筑砌块、路面彩砖、路沿石、加气砖等建筑材料,实现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加强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海南省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矿产资源的生态成本较高,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在茂盛林木的掩护下,采用成本低廉的设备违法挖采砂土资源,不但导致当地大量农田被毁坏,而且使当地生态环境也受到一定程度破坏。

  海南省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执法人员的巡查记录,每一页都清晰记录着执法人员、日期、巡查地点、具体执法情况等,一目了然。记者从巡查记录上发现,执法人员有时从早上7时出发执法蹲点,有的甚至要到第二天凌晨才能返回。

  记者一行日前深入南渡江定安段河道采砂处进行采访。走进南渡江定安段,记者现场看到定安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在现场蹲点指挥,拆除清理违法采矿船只,停止采矿作业。虽经执法人员多次打击,但盗采者采用打“游击战”的方式,使管理部门很难从根本上予以取缔。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采矿许可证偷偷开采,有些则是在沿海特殊保护林带内毁林采矿。

  海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分析,由于非法采砂利润非常可观,在暴利驱使下,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导致无证非法采砂点随处可见。另外,由于采矿设施容易装拆,流动性、随机性、隐蔽性强,执法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打击。

  记者日前在万宁市长丰镇等地走访时发现,由于违法挖砂采矿,导致当地耕地被毁坏,被开采过的农田由于泥土流失,变成一个个深水坑、沙石地,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

  为何非法采矿难以禁止?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李道泰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一是违法成本低。一台螺旋机4000多元,一台柴油机1000元,还有塑料管,总共加起来成本不到1万元,如此低的成本,即使被执法者全部捣毁也不可惜。二是锆钛砂矿市场需求可观,大概采1吨毛矿在市场上可以卖到600元左右。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在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重典治污和改善环境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察队伍执法权,这是对现有环保体制的最大突破,对海南矿产资源执法也是利好消息,对此,李道泰充满了期待。

  完善制度,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海南省本着“逐步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省政府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制度。在审核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要求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实际费用缴纳保证金。这一政策使海南省在矿山复垦、生态恢复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根据制度,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协商签订《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恢复协议书》,落实保证金和有关措施。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矿山企业所有,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存储,三方签订银行托管协议,共同监管,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

  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铁矿矿山开发后复垦便是一个例子。

  和大多数露天采场一样,在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铁矿矿区,矿山开采后遗留了一个漏斗状的大采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碧水蓝天。”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复垦环保协议书,分阶段缴纳复垦保证金。编制《石碌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计划投资6109万元,分近期、中期和远期3个阶段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如今,曾经的废石坑变成了果园,放眼望去,大片翠绿的火龙果叶子下挂满了红彤彤的火龙果,条蔓舒展,婀娜多姿。百余亩的木瓜种植基地,绿油油的木瓜挂满枝头,晶莹透亮……

  海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至今已近10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提高保证金标准,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履行好保护与治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