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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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监督一把手写入党章意义重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唐小英 发布时间:2013-04-03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指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我们党第一次把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写入党章,为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更为新形势下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提供了根本保障。
  
  把监督一把手写入党章,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从严治党,就是要从严治干,从严治一把手。一把手的特殊地位与重要责任,决定了其更应受到最有效的监督。如果监督不力,一把手自身腐败,就会导致其所在地方、所在部门上行下效,最终腐败成风。只有重点监督一把手,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他们中的腐败问题,才能对一般干部起到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才能对全党的民主监督工作起到带动和表率作用。同时,能否正确对待权力,是一把手必须长期经受的根本性考验,仅靠一把手的自律是不够的,也必须要靠他律。列宁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用制度约束监督一把手权力,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使权力只能为民所用。
  
  把监督一把手写入党章,是我们党获得强大政治主动的重要途径。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是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关键环节,也是新形势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源头防腐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党以郑重的态度明确宣布对一把手的监督约法定制,这不仅证明了我们党的无私无畏、光明磊落,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是一个成熟的、高度负责任的党。同时,把对一把手监督写入党章,使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必将有力推动党的监督工作的全面加强。依党章监督同以人的意志或态度为转移的监督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比起后者更具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赋予监督体制机制制度以更强大的生命力、更根本的保障和更广阔的实现途径。
  
  把监督一把手写入党章,是解决当前监督难、监督乏力问题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在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上做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但是,明确指向对一把手监督的立法明显滞后,谁来监督、怎样监督一把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需要深入探索。对一把手监督立规定制越周全、越有针对性,在监督实践中就越能发挥规范、约束和威慑作用。因此,认真贯彻党章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要求,有利于摆脱“当事人拒绝监督、监督者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
  
  把监督一把手写入党章,是依靠党章的权威性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根本保障。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制定党内法规和制度的根本依据,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鉴于党章这一根本特性及其在规范全党言行、指导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认真贯彻党章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要求,就是要依靠党章这一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性,来保证和促进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要遵循党章提出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突出防治腐败这个目标取向,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从分权限权、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形成综合性监督平台、建立规范化廉政民意测评制度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真正实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有效监督。(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