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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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近141万被判刑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前平 发布时间:2013-04-22

     近日,由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的原百色市移民局干部韦应能贪污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应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龙滩水电站位于上游南盘江和下游红水河交界的天峨县境内,是仅次于长江三峡水电站的国家级大型水电站。龙滩水电站库区在上游南盘江上淹没广西田林县百乐乡和旧州镇两个乡镇约100公里流域面积。2000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龙滩水电站淹没库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简称“停建令”),涉及移民个人的实物指标以1999年底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调查为准。也就是说在停建令下达前符合补偿规定标准的被淹没实物指标才得到补偿,停建令下达之后新增的建设项目和种植作物等实物指标的均不得到补偿。在停建令下达之后,按照常理新增的建设项目和种植作物应该不会得到补偿。

 

  2001年间,被告人韦应能明知以下达停建令,但为了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仍与杨序滔(已判刑)以及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黄志文(已判刑)、林美芬(另案处理)商量在杨序滔承包的国营田林县央牙畜牧场红河分场“渭兰沟”、“牛兰沟”(地名)一带抢种大青枣。为顺利得到补偿款,韦应能又找到时任田林县移民局局长黄某玮、副局长黄某祥(两人均已判刑)、生产股的卢某康(已病故)共同商量,决定以田林县移民局全体职工的名义与杨序滔、林美芬联营,并签订一份虚假的联营合同书。后通过补漏的方式,120亩大青枣园地的权属登记在杨序滔、林美芬、黄志文的名下,并由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黎某欢(已判刑)签字确认。为能够顺利得到补偿款,韦应能、杨序滔等人以林美芬名义与央牙牧场签订的一份假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并补充完善各种虚假的转让协议书和收据。2007,120亩大青枣补偿款到位后,央牙牧场按约定的分配方案提成补偿款后,余下的补偿款603029元由韦应能负责分配,分给黄某玮、黄某祥、杨序滔、潘某春等人,其中被告人韦应能分得57225元。

 

  2006年间,被告人韦应能得知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央牙牧场红河分场的地形图上有空白处,便与杨序滔和卢某康以及时任央牙牧场场长的黎某欢等人一起到实地查看,并勾图计算出159.65亩的荒山荒坡地,后商量通过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为顺利得到补偿款,被告人韦应能又找到时任田林县移民局的局长黄某玮、副局长黄某祥商量,决定虚报159.65亩大青枣园地骗取征地补偿款。为顺利得到补偿款,被告人韦应能找来村民廖义来(另案处理)作为承包人与央牙牧场签订一份虚假的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被告人韦应能等人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更改在“停建令”下达之前,并完善其他虚假手续。通过补漏的方式,骗取159.65亩大青枣园地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后,央牙牧场按约定的分配方案提成征地补偿款后,余下的补偿款802363元由被告人韦应能负责分配,将钱取出与杨序滔、黎某欢等人共同私分,其中韦应能分得265234元。

 

  被告人韦应能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2006,在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实物补偿公示期间,杨序滔发现在其承包地内不是其名下登记的房屋和不是其建造的房屋登记在田林县国营某畜牧场红河分场外来承包户侯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名下后,为了把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其名下作为淹没实物指标登记上报获取补偿款,便找到被告人韦应能和时任田林县移民局局长黄某玮、黎某欢等人帮忙,要求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其名下。后通过韦应能、黄某玮等人操作,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划归杨序滔名下并获取补偿。20072月杨序滔得到房屋补偿款共207581元后,通过银行转帐给予韦应能1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应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征地补偿款共计1405392,并分得赃款322459;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