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耒阳市三都镇人民政府单位受贿一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单位三都镇人民政府因犯单位受贿罪被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此前,该镇党委书记、镇长因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刑)。
2010年初,耒阳市出台《耒阳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决定对全市采煤沉陷治理单位(即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2011年春节前,耒阳市政府核定拨付给三都镇煤矿企业880.42万元采煤沉陷治理以奖代补资金。时任三都镇政府党委书记的匡某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将该笔资金下拨到项目治理单位后,只划拨部分以奖代补资金给治理单位,其余的资金要求项目治理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返还三都镇政府,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同项目治理单位协商处理赞助费问题。2011年3至4月间先后拨付500万元给项目治理单位,项目治理单位收到以奖代补资金后将315万元赞助款支付给了镇政府经办人,经办人将其中的130万元入了财政账户,其余的185万元放在账户外用于三都镇政府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三都镇政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时任三都镇党委书记的匡某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利用在发放采煤沉陷治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给治理单位的职权,向部分项目治理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索取资金共计185万元,为治理单位谋取利益(采煤沉陷以奖代补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将依法追究三都镇政府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