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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民副部长会见印度矿业部国务秘书瓦吉·库玛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作者:曹继东 摄 陈卉 编 发布时间:2011-11-07

2011年11月6日,2011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在天津召开。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

汪民在会议期间会见印度矿业部国务秘书瓦吉.库玛。

 

    一 印度矿业部简介

    印度矿业部承担除天然气、石油、核矿物以外的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矿产如铝、铜、锌、铅、金、镍等的开采和冶炼,并负责《矿业与矿产法》(1957年)的行政执法工作。《矿业与矿产法》(1957年)中涉及除煤炭、天然气、石油外的各类矿产资源。
印度的矿产资源由多个部门管理,与矿业相关的部门有矿业部、煤炭部、石油天然气部、商业与工业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与森林部、电力部等。矿业部原和煤炭部为一个部,称为煤炭与矿业部,后改为矿业与矿产部,最近改为矿业部。
印度矿业部设一名荣誉部长,部事务由一名国务秘书(副部长)负责,下设一名副国务秘书(部长助理)、两名联合国务秘书。
    印度矿业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印度疆域内矿山和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矿产分布范围包括印度领海、大陆架、由议会法定或指定的专属经济区及印度海运区。

    (2)规范矿山和矿产资源(除煤炭、建筑沙石和1962年颁布的第33版《核能法》规定的矿产外)的开发。《核能法》于1962年颁布,依法由联邦政府控制,该法律涉及各州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及相关事宜。
    (3)管理所有没有明确由其它部、局分管的金属矿产和矿石,例如铝、铜、锌、铅、金和镍等金属矿产。
    (4)负责所有与矿产部相关工业的规划、发展、控制及辅助工作。
    矿业部下属印度地质调查局(GSI)及印度矿业局(IBM)。 矿业部同时管理国家铝业有限公司(NALCO),印度矿产勘探有限公司(MECL),印度斯坦铜矿有限公司(HCL)和巴拉特金矿有限公司(BGML)(此金矿企业已于2001年关闭)。同时,印度矿业部下属自治研究中心:铝矿研究中心、矿工健康研究所、岩石力学研究所、有色金属材料技术发展中心。
    印度地质调查局主要负责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具体职能包括:为政府决策及社会商贸活动提供建议和地质学信息;利用最新技术编制印度境内地质及地质活动档案;科学开采评价矿产、能源及水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建立与各国、各学术科研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印度矿业局致力于除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矿物外的各类矿产资源的保护及科学发展工作。具体职能包括:促进国家矿产资源的系统化、科学化发展;为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规划及工作框架;向国内外提供矿业、地质、矿产、环境等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为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建议涉及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贸易、矿产法律制定、财政激励及其它相关问题;促进、监督矿业领域内合作。
    印度矿产勘探公司负责矿产勘探工作,提供不同矿产地的详细勘探、钻探等服务,以及通过勘查确认矿体储量等。既可以承担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也可以接受其它机构或公司的委托,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 国土资源部与印度矿业部合作现状
    1.2005年,在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应用研究的基础上,为促进中印双方在矿业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技术援助、培训、在其它国家进行共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中国国土资源部与印度矿业部签署了两国在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2008年,中国地质调查局与印度地质调查局签署了科学合作谅解备忘录,希望开展科学研究合作项目,促进双边合作。
    3.2010年6月,中国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与印度矿业部副部长奈尔女士举行会谈,双方同意在合适的时间重签或续签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考虑新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