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首页 > 地调专题 > 局其他活动 > 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 > 征文刊登

何长虹;关于理事会制度的思考

来源:地质力学所 作者:何长虹 发布时间:2009-07-02

    在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中,如何进一步改革地质科学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是非常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理事会制度试点工作在地质力学所进行了五年多,这是地质科研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本文将在回顾参与理事会制度试点工作的实践的基础上,谈一些不成熟的认识。

    一、   试行理事会制度是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意见》指出“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200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国办发[2000]78号),指出,“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管理,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单位)要逐步将直接领导转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决策,对科研机构赋予自主权,最终实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经营管理的社会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

    (一)    理事会负责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推荐院(所)长,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入计划,监督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单位)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

    (二)    院(所)长是法人代表,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四)    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监督。”

    2001年10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批复了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四部门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国科发政字[2001]428号)。按此批复的方案,地科院部及院属七个研究所被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试行理事会制度的情况,2003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党组第17次会议决定:“关于探索实现理事会决策制度。由人教司负责,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其他部委的成功经验,开展小范围试点,不断完善”。确定在地质力学研究所开展理事会制度试点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2003年12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组建地质力学研究所理事会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43号),成立了以寿嘉华副部长为组长,王宝才司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着手组建首届地质力学研究所理事会。

    2003年12月16日,地质力学研究所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首届理事会正式成立,寿嘉华副部长任理事长,地科院院长张彦英任常务副理事长,杨万来所长任副理事长,部、院、所有关领导和专家共13人组成理事会。地质力学研究所理事会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二、   地质力学所试行理事会制度的实践

    (一)    关于理事会决策

    地质力学所首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由于工作变动,理事长先后由寿嘉华副部长、孟宪来局长和汪民副部长担任,理事会其他成员也进行过多次调整。理事会特别是理事长对地质力学所的改革和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做了大量的工作。

    制定了《地质力学研究所理事会章程》,明确了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产生、理事会职责和工作规则等。

    成功地组织了面向海内外招聘所长的工作,英国伯明翰大学龙长兴教授应聘担任地质力学所所长,2005年6月正式到任。

    审议通过了《地质力学研究所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审议批准地质力学研究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

    批准了副所长人选和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制定了《地质力学研究所理事会聘任所长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组织了对龙长兴所长的期中考核。

    (二)    关于所长负责制

    龙长兴所长到任以后,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狠抓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为所的长远发展打牢基础;抓进一步明确方向定位,不断凝聚科研方向和科研能力;抓科技管理工作,科研任务和科研成果大幅上升;抓制度建设,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抓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才和学科团队进一步壮大;抓基础条件建设,基地、装备和基建工作都取得较大进展;抓科研环境建设,良好的科研氛围和环境正在形成。应该说这几年所长的工作卓有成效。

    (三)    关于科技委咨询制

    所领导班子到位以后迅速成立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由19名专家组成,杨振宇任主任,吴树仁、吴珍汉任副主任,制定了《地质力学研究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章程》就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组成、工作制度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近年来,科技委在所的方向定位、学科结构调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团队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仪器装备的引进和使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重要成果的评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咨询和参谋作用。

    (四)    职代会监督制

     地质力学所在2006年底完成了职代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的职工代表,并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会议修订了《所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章程》规定“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是理事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决策,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并对职代会的责职与权力、职工代表的产生、组织制度、工作机构等做出了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职代会在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职代会成立了提案工作小组和监督审查工作小组等两个专门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提案的征集、审查、处理、反馈工作;监督审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民主管理,包括对所领导班子的监督,参与对职能部门和公益部门领导年终考核工作,监督检查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福利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协同有关部门对干部聘用、人才引进、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理事会制度产生的一些问题

    理事会制度对地质力学所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部局院领导进入理事会,关心支持地质力学所的力度进一步增加;二是国内外公开招聘所长,在科技界产生了积极影响,给研究所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研究所的学术气氛和民主气氛更加浓厚;四是研究所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是现行管理体制同理事会制度的要求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地质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不是公益性地质科研机构的体制目标。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目标是“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单位)要逐步将直接领导转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决策,对科研机构赋予自主权,最终实现非营性科研机构经营管理的社会化。”(国办发[2000]78号)

    而公益性地质科研机构是公益性地质队伍的组成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体制目标是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而不是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因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并不适应公益性地质科研机构管理的客观要求。换句话说,就是理事会制度不适应公益性地质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要求。

    (二)    在现有部、局、院、所四级管理体制下,理事会制度对研究所来说,无形中又增加了一个管理层次。

    在目前这种多层级的管理体制下,各层级对研究所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并不清晰。研究所对多头负责,但碰到问题有时不知应该向谁请示。对研究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哪个层级都关心又都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责。这样的管理体制高成本、低效率。

    (三)理事会和所长的权责不对称

    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理事会决策的定位、方向、规划、人、财、物等事项必须通过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决定,理事会没有实质上的决策权;另一方面,理事会大部分成员对研究所决策的正确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所长一方面要对理事会负责,对研究所的改革发展负责,另一方面在副所长提名、用人、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往往得不到落实。

    (四)理事会制度下,如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一些问题还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五)对理事会聘任的所长和副所没有给予相应的职务级别,不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有才能的干部进入到研究所的领导班子中来。

    四、几点建议

    1.建议部院组织对地质力学所理事会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使研究所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适应地质科技创新的要求。

    2.加快推进理顺部、局、院、所关系的工作。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层级管理权责,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关系。

    3.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对公益类地质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业务定位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调整;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符合地质科研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科研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